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2年9月1日修正採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落實並強化交互詰問之程序,並採行較過往更嚴謹之證據法則,充分保障被告之人權,惟新制實施迄今,咸認修正後之訴訟程序,似有輕忽弱勢證人及被害人之感。證人在刑事案件之訴追上,扮演重要且極為關鍵之角色,英美法諺有云:「沒有證人就沒有正義(Ifthereisnowitnesswithoutjustice.)」,足見證人上法庭「作證」陳述其所見、所聞,乃協助法院做出正確裁判,實現社會正義之表現。然而,大多數證人均往往有不願得罪案件當事人之心理障礙,擔憂若在法庭作證後,是否將遭遇敗訴一方的清算及報復,故其縱使知悉事實真相,亦不願袒誠,深恐自己成為無辜的被犧牲者,如此自然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發見真實之目的。英國於西元1997年前首相布萊爾領導的工黨在大選獲得勝利後,開始研議進行司法改革,並於2002年7月,由內政部長、大法官和檢察總長共同向國會所提交具有法律性質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所有人的正義」(JusticeforAll)。由於本次進行司法改革之重點之一,係英國政府經由調查結果,顯示高達40%的證人因為受到恐嚇或在法庭被交互詰問的經歷,不願再出庭作證,以致於有許多刑案不得不終止審判;而被害人和證人有時在案進進行中感覺受到不好的對待,且因刑事司法服務系統內各個機關效率低落,對被害人和證人的責任太過分散,使被害人無法及時瞭解案件之進展狀況,因此,為了加強保護被害人和證人,增進被害人和證人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前首相布萊爾和檢察總長乃於西元2003年3月宣布實施「沒有證人就沒有正義」之全國性證人保護計畫」(NoWitness,NoJustice-TheNationalVictimandWitnessCareProgramme)報告人在實際走訪實際執行證人保護計畫之英國皇家檢察署及相關刑事司法機關後,除將相關法制及實務運作現況引薦回我國,並在結論中粗淺地提出三點建議,俾供我國檢討證人保護法制時,做為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