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O.730保溫工程收回自行施工談判出國報告一、緣起:由於原合約保溫施工廠家(YORK),合約係依固定開工、固定完工之固定施工期進度,以固定日期之L/C分期請領款項,非一般以實際進度彈性付款之工程合約,因此時間一到,不管施工與否,施工廠家(YORK)即可依約提款(L/C),細究此合約,倘我們可在期約之施工期給與保溫施工,YORK實亦有責任於期約之施工期完成,不幸地,工程進度受限於船東蓄意刁難,致增添整形、塗裝、設計修改及艤品安裝難以估計之額外工作,再加上碼頭可供使用之吊車、動力時常見肘(僅#3、#6碼頭及修船塢可用),另外有象神颱風造成整個基隆總廠生產主日程表之嚴重向後骨牌延誤,及歐洲船東或廠家對施工環境之高標準要求(溫度、空氣污染、干擾性),其動輒即停工,待環境符合其要求再復工,此誠非基隆廠可容易辦到,以上均再再直接影響施工進度,以至於本船之進度,眼見將成不可控制,總廠為求工程進度可操之在我如期交船,及付款合理的依實際進度支付,因而決定赴廠家(YORK)協商終止HNO.730保溫工程之合約。二、協商過程:1.於90.06.29.(附件1);90..07.05.(附件2);90.07.09(附件3)分別電文及電話YORK,表達因船東欲向之不可預知、本總廠財務問題、歐洲工人很難適應高溫污染之工作環境及如何終止730保溫工程合約而由我方自行施工之方案,另我們為克服工程進度遲緩及節省成本之迫切需求下,希望YORK給與道義上同意終止730保溫工程合約,經多次努力接觸及商討,於90.07.11York.有一較明確之協商意圖(附件4),因而我們展開赴歐協商各相關事宜之準備。2.*協商第一天90.08.06:項目CSBCYORK備考1.船東惡意刁難,日程掌握困難,造成待工。此船廠問題,建議船廠必須採取較強勢之應對。EST在造船界惡名昭彰,唯強勢待之。2.依實際施工情況,無法照合約整艙交T/S施工。答應盡量配合部份艙間施工,除非危及品質與人員健康安全。塗裝schedule無法掌握。3.工作環境如高溫、汙染,無法依歐美之高標準。無法妥協。90.08.14以後要求略為降低。4.外籍工作人員喜喝酒鬧事,且工作條件要求太多,進度緩慢。細查後換人至90.08.31共換12人(原17人)5.船廠財務問題,可能無法如期支付(另自己施工可節省約NT2000萬)。僅稱瞭解這是我們最在意的問題。6.立即終止全合約,船廠工作人員無項目1.2.3之問題,進度船廠較易控制。.因其外籍工作人已簽約至90.10.27,無法同意終止合約。依原約非其過失,無法止約。7.僅終止730部份合約,729T/S繼續施工。因729/730合約價款為binding計算,很難分開。因工程重疊,人力計劃因素很多.8.依88.06新政府採購法,主要工程不可分包。原合約為88.05.21簽訂。無法以此理由要求終止合約。9.外籍工作人員檢驗時,立場偏向船東那邊,無異雪上加霜。答應配合我們確實完全改善。*協商第二天90.08.07:York針對Amendmentno.5已執行合約費用進行分析,包含項目如下:項目committedsubstantialremaining1.Management supervisionatsite100%60%40%2.Foreignlabor100%60%40%3.Locallabor100%10%90%4.Accommodation100%60%40%5.Traveling Visa80%60%20%6.ProjectmanagementatSwedenandNorway100%60%40%7.Tools100%60%40%8.Containeroffice100%60%40%9.Transportationofabove100%0%100%York聲稱以上之費用係兩船重疊施工所定工期之費用,很難一分為二,單獨將730分離出來,終止該船之合約,因此,拒絕我們的要求,也因而協商無任何進展;事實上,協商前即預知除非YORK願意道義上鬆手,否則,依合約及在商言商之立場,我方所提,實很難如願,唯最後向其抱怨,為何讓我們老遠白跑這一趟,在協商陷入僵局之於際,YORK承諾只要八月底前729所有艙全部交其施工,而730為十月中,則729/730保證分別於10/27及12/31完工,無奈事後(8/25)、(9/10)檢討日程,因其他船隻人力之需求抽用、碼頭設施不夠(吊車、電力、通風)、颱風頻繁來襲,再加上再生計劃的衝擊,至本兩船日程一再滑落(約三個月),無法如期交T/S全面展開施工;另其亦答應8/14增派T/S之老板Mr.TorrFoss實地到基隆廠瞭解狀況,並加派外籍人力,至9/1共20人(不另計費),老老板較能適應我們的環境,也會要求他們自己人做一些應急但合約並非屬他們的工作,讓工作不致陷入等待停工,且憑其個人經驗,實際解決現場很多問題,例如管鐵艤安裝精度不好,保溫工程如何克服等等,也因而使進度快速提升(7/31約5%-9/20約42%),目前檢討起來,這是最大收穫。*協商第三天90.08.08:前面兩天討論的總總,在無多大的交集情況下,雙方勉強做了以下結論:(1)無法將729/730分開計價,YORK堅持依Amendmentno.5繼續執行。(2)Mr.TorrFoss8/14來廠指導。(3)雙方有問題,不要只在paper文來文往,雙方到現場解決。(4)中船必須盡量解決通風、吊車、動力等問題,T/S盡量減低工作環境之要求。(5)對Foreignlabor不滿意,立即直接通知SteinfossandAlexanderson,研究換人。(6)中船盡快確定可讓T/S施工之可行日程表,俾利T/S安排人力計劃。(7)八月底Mr.SteinFossandOleszko亦來廠瞭解現場。(8)九月中雙方再決定10/27合約終止後,如何繼續工程。(9)730如中船自己做,adviser之人力及費用,屆時再談。三、結論:本次終止729/730保溫合約談判,由於原合約及後續Amendmentno.5之條款限制,基本上,除非過失在於YORK,或船廠倒閉,或YORK道義上同意終止,否則船廠無法達到終止之要求;事實上,如果船廠能如期(729-90.04.16;730-90.07.16)讓T/S施工,亦可依既定日期(729-90.09.14;730-90.10.27)完工,也無須要求終止或續約。本次談判表面上沒有達到終止合約之目的,然實質上,YORK及T/S充分瞭解船廠之處境及要求,因此,其盡量降低工作環境之要求,全力幫船廠對付船東EST及船級BV,不計費增派外籍人力,尤其老老板很快來廠解決現場問題,對工程進度及未來可能增加之費用,將有很大幫助,這亦是一大收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