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由於具有引進民間資金、技術與效率,及紓解政府財政壓力等優點,蔚成國際風潮。惟民間參與模式概分為特許權系統及民間融資提案(PFI)系統,我國採行特許權系統,雖有減緩政府財政壓力之優點,惟高自償率案件有限,案源難覓,觀諸近年來,各年度簽約總額日減,且紛擾不斷,可為印證。PFI系統係由政府運用民間資源,提供大眾穩定適價之公共服務。由於其思考重心置於公共服務之產出品質,規劃者須由建設全生命週期之角度規劃,因此計畫總成本可合理降低,減少公共建設發生閒置機會。同時由於PFI系統非以高自償率為選案原則,可避免特許權系統所出現案源不足之窘境,正可為我國當今促參政策困境提供解決方案。本研究以英國推動PFI模式之經驗為鏡,探討其制度成功原因,並研析其審計方向及重點,據以研提建議意見。有關行政部門部分,計有:1.允宜積極修法增列PFI模式,並妥訂配套措施;2.妥訂PFI預算編審機制,避免影響政府財政體質;3.加強促參專業人員訓練,提升案件品質;4.積極建立績效評估制度並落實執行,達成政策目標;5.審慎評估執行模式,有效推動公共建設等5點意見;審計機關部分,則有:1.善用已有審計資源,促進PFI審計品質;2.聚焦審計重點,提高查核深度;3.借重外部專業顧問機構,彌補審計人力不足;4.培訓相關專業人力,精進查核技術方法等4意見。希有助國內促參政策之賡續推動,並提升審計機關執行促參審計業務之效率與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