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40年多前因面臨職業災害率攀高且政府人力及預算不足等問題,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工作,確保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爰制定「勞動災害防止團體法」,成立以防止職業災害為目的所組織之法人團體(又稱公益法人,如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等),並規範及監督該等災害防止團體之防災運作。此外,並運用職災保險基金,補助、扶植該災害防止團體,以協助政府推動降災工作。經多年來之通力合作與努力,近幾年該國職業災害死亡百萬人率已下降至25人上下(我國2006年為38人),衍然已成典型的工安先進國家。另者,日本為強化職場安全衛生管理,持續降低職業災害,早在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ILO-OSH2001)之前,於1999年即由厚生勞動省訂頒國家級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指針」(我國則在2007年8月發布TOSHMS指引),並指定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負責推動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SHMS)之驗證工作,及協助業者落實風險評估與控制等危害源頭管控機制,強化廠場之防災風險管理能力,實施迄今成效斐然。我國自90年持續推動多項降災計畫及減災方案以來,減災成效顯著,但長期以來因事業單位欠缺系統化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加上政府主管全國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制定之業務單位,尚須兼顧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等執行事項,以致人力嚴重不足,目前亦已面臨減災瓶頸與業務監督困難之問題。未來實應借鏡日本之減災作法,妥善運用職災預防專款,成立安全衛生公益法人推動職業災害預防工作。其次,則應要求或鼓勵事業單位導入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從防災管理制度面予以檢討策進,方能有效解決現況問題,加速我國職業災害率之下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