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AIS秘書處為增進各國對MMOU規範及審查程序之瞭解,俾促使各國加速提出加入IAISMMOU之申請,同時與各國推薦之MMOU審查官(validator)溝通一致性之審查標準,爰繼2007年5月在瑞士巴塞爾(Basel)舉辦第一次IAISMMOUWorkshop後,再於2007年11月25至28日在日本東京舉行亞洲地區之工作會議,邀請亞洲各會員代表及審查官出席。按本會張副主任委員於出席2007年10月IAIS勞德岱堡年會期間,業代表本會向IAIS秘書長Mr.YoshihiroKaiwai遞交本會之MMOU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且本會前亦已向IAIS秘書處推薦本處章科長遠智擔任IAISMMOU之審查官,本案爰奉核由章員代表本會出席本次工作會議。二、目前IAISMMOU審查程序尚未展開,因目前僅我國、德國及墨西哥提出申請,IAIS將在收到四份申請書後,啟動審查程序。首先,將組成臨時簽署國工作小組(InterimSignatoriesWorkingGroup,ISWG)及其主席,展開申請案之初步審理工作。SWG(或ISWG)將依據會員推薦名單設立審查官小組(apanelofvalidators),並將在考量區域平衡及專業背景之前提下,由該小組中,為每一申請案任命四名審查官,組成審查團隊(validationteam)。審查團隊必須在收到申請書30個工作天內提出首份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完成後,將送SWG成員審閱,SWG成員如有任何疑問,亦須於30個工作天內提出;一旦SWG就最後審查報告達成共識,將由SWG主席轉陳高階委員會批准,並於高階委員會批准後,立即生效成為IAISMMOU簽署會員。審查重點在於會員國必須能說明其法律要件能符合MMoU附錄B所列舉嚴格之保密規定。三、目前我國在參與IAIS活動之過程中,仍有若干值得檢討改進之處,如參與IAIS各相關委員會會議之人員應該儘量予以固定,避免每次指派不同的人員與會,俾與各會員國建立長期友好的合作夥伴關係,同時,與會代表應該在會前即先與我國業者研商,瞭解業者意見與立場,俾於各項制訂國際監理標準之會議中爭取我國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