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Commission)於2007年7月10日發布SolvencyII指令草案,預定自2012年起開始實施。SolvencyII之規定架構,與BaselII相同,包括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之規定,是有關資本要求之計算規定;第二支柱規定,是監理審查規定;第三支柱規定,是市場紀律規定。依SolvencyII指令草案規定,保險業者必須計提足夠的準備金,並符合以下兩種資本要求,第一是「償付能要資本要求」(SCR),第二是「最低資本要求」(MCR)。當保險業者無法滿足「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CR)時,主管機關必須要求業者儘快符合「償付能力資本要求」之規定,並採行干預與導正措施。若未符合「最低資本要求」(MCR),主管機關必須撤銷其營業許可,執行退場機制。SolvencyII與BaselII在風險衡量方法、是否劃分交易簿或銀行簿、是否承認跨風險類別或不同風險模型之風險分散效果、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項目,仍存有基本重要差異,使得銀行業及保險業尚難以同一套風險衡量方法來計提金融集團所需資本。我國銀行業已自2007年起導入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仍應密切注意銀行業者之遵循辦理情形,並適度檢討調整我國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之相關規定,以達成改善我國金融業風險管理能力與競爭力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