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行程系為執行台泰農業合作備忘錄有關漁業議題,及因應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自2006年終止支援沿岸國港口採樣計畫,擬與泰國合作接續該計畫以蒐集我國漁船在泰國普吉島之漁獲卸魚資料,由本署遠洋漁業組吳信長簡任技正率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協會資訊組代理組長於仁汾及統計員陳孟群於6月23日至27日訪泰。二、拜會安達曼海洋漁業研究中心,經簡報該部門過去與IOTC執行港口採樣之情形,之後雙方交換意見情形如次:(一)很樂意與台灣合作,我方提供之MOU執行應無問題,但架構必須與漁業局商定。(二)泰方所蒐集之漁獲報表與我國使用的大致相同(FFA格式)。(三)過去執行該計畫僱用3人,如果要重新接續,要另外2人必須訓練。(四)對於經費方面,過去IOTC每年提供1.5萬美元之經費可能不足,初估每年約需2萬美元,但必須詳細計算。三、6月26日與泰國漁業局,泰方主要由漁業署海洋漁業研究發展局主管及漁業國外事務組主管主談,我方除我團3人外,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秘書組楊組長巨中及連秘書周慶參加。台泰方就我方在第2次台泰農業會議未派員參加交換意見,後雙方同意在漁業部門建立聯絡管道,聯繫時同時副知農業聯絡人與駐處人員。接續雙方以下各項議題交換意見並達成協議分述如下:(一)370表格資料蒐集:泰國漁業局將行文給相關漁獲貿易商,提供370表格資料,每季提供台方。(二)港口採樣合作案:我方透過外交正式管道,提出在台泰農業合作MOU下增加此一合作議題,不另簽訂MOU,倘農業部同意則會以追認工作項目方式進行。至於實質內容泰方會在3週內提供我方泰方之意見。(三)石斑魚養殖訓練:泰國欠缺養殖石斑繁殖技術,希望我方可以提供石斑魚繁殖技術協助安排2個梯次,每梯次5-7天的參訪訓練課程。我方回應:因該案關係到其他單位(水產試驗所),須與該單位進行協調一個月內給予回應。(四)延繩釣漁業訓練:我方表示:台方係依循IMO方針就「船員安全」、「航行方式」、「資源保育」等內容對漁民進行漁業教育訓練,而非指導漁民如何捕魚,因此對泰方所提之船員訓練項目,恐難符合其期待,也希望泰方諒解,泰方退而求其次希望台灣作業漁船能多聘用泰國船員。我方表示:待返台後再重新討論,於1個月內回覆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