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自2006年起,以稅則附註等法規,將原屬於ITA所涵蓋之部分資訊產品,以其功能增強或有新功能為由,歸類為家電產品,不再適用ITA之零關稅待遇,而改課以6%至14%不等之關稅,變相排除適用ITA。受歐盟措施影響之產品包括部分液晶顯示器、具硬碟之機上盒及具影印、掃瞄與傳真功能之多功能事務機等新技術科技產品。我國資訊產業係採全球布局,包括品牌業者以及配合美、日品牌商之OEM與ODM廠商,均因歐盟之課稅措施而權益受損。我國已與美、日等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向歐盟要求就本案進行諮商。本案台、美、日已分別於7月初及7月中與歐方進行兩回合之諮商,我與歐盟之諮商方式主要係依據我事前提供歐盟之問卷內容,就爭議產品是否為ITA協定所涵蓋之產品,以及歐盟相關措施對產品之定義、分類理由及內部決策過程等問題逐一向歐方口頭提問,再由歐方答詢。依據WTO爭端解決瞭解書(DSU)之規定,諮商請求送達被告起算60天後,若爭端未能和解,原告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DSB)成立小組(panel)審理該案。按台、美、日分別提出諮商之日期計算,最快係於8月11日後可於DSB之例會中提案請求成立小組,惟如遭歐盟反對,則於下次DSB例會時可二度提案,屆時小組即可成立。本案是否進入下階段之訴訟程序,需俟我方與美、日進一步協商後,再作成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