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事搜救公約及國際民航公約,各國必須建立國家級的搜救組織,或是加入一個或是與其他國家共同結合為一搜救組織,以提供其領域內24小時航空及海事搜救之服務。我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於89年7月24日成立,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或聯繫、協調國外搜救單位,以迅速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為求搜救機制運作及技術之精益求精,國搜中心考量英國及法國昔日均為海上航運大國對於海上搜救中心運作機制行之有年,特於97年10月1日至8日派員前往英、法搜救中心考察。10月1日至3日由外交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林組長光華陪同至英國海事巡防署及多佛搜救協調中心參訪,暸解其組織編制、SARIS系統、搜救機制、作業程序及搜救人員教育訓練事宜,並進行海難救難意見交換。10月3日至8日,由外交部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鄭組長維陪同至法國古利斯奈茲搜救協調中心及海上事務局參訪,暸解其搜救體系、組織編制、VTS系統、搜救機制及作業程序,汲取其海難救災救護經驗及相關災害防救體制上之優點。此行考察受益良多,參考英、法兩國於海難救難之優點,建議我國強化國際搜救組織交流,強化民間海難搜救能力,建立兩岸海峽航安機制及開發搜救資訊管理系統,以強化我國於海難救災救護之能力,提供民眾生命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