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屆台日電子商務聯席會議於97年12月9日至13日於日本東京舉行,由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呂會長學錦當團長,國際貿易局徐副局長純芳以最高顧問蒞臨指導,團員合計31人。12月10日依規劃有兩個行程,第1個行程係由我國太穎法律事務所謝穎青律師領軍全日在交流協會東京本部與日本清和大學吉田一雄教授共同主持第9次「台日電子商務法制協調會議」,雙方分別就電子商店經營者責任、網路廣告標示、台灣電子商務法律適用解析修訂狀況、消保法法定契約解除期限、網路利用環境整備法以及垃圾郵件管制等議題進行簡報與意見交換;第2個行程係由呂會長學錦率團,於97年12月10日上午參訪日本So-net公司下午則參訪位於東京六本木MidtownTower的複合型城市以及數位領航服務(股)有限公司;12月11日全團由呂會長學錦帶領於日本經團連會場參加第8屆「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聯席會議,國際貿易局徐副局長純芳以台方最高顧問蒞臨指導,工商協進會黃理事長茂雄先生亦以前會長名義蒞會指導。12月12日國際貿易局徐副局純芳率團拜會日本推動隱私保護之日本情報處理開發協會,聽取該會業務簡報,隨後進行討論。心得建議:1、鑑於我國對於電子商務尚未有特定法立專責規範之際,應持續透過解析與案例之彙整,作為電子商務法制實務應用之指引,並與日方持續就案例處理方式與政策方向交流。2、另外,國內電子商務近年來資料外洩問題頻傳,且我國於APEC會議中亦已決議參與跨國隱私標章制度之推行,我國可參考日本隱私標章推行之經驗,作為我國未來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通過後,相關配套措施之研議與規劃。3、未來我國若欲引進日本日本隱私標章制度,可考慮採取兩種方式,第一、先建立一套自己之制度再與日本隱私標章制度相互承認;第二、直接與JIPDEC商談引進該隱私標章制度,由台灣具公信力之單位與其進行相互認證。4、日本有先進的電子商務基礎建設,而我國有極高的商業化能力,台日應繼續加強合作,以期達優勢互補的雙贏局面。5、我國頃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加上目前積極推動「愛台十二建設」,可在該計畫項下促成台日雙方電子商務廠商共同開創此類商機。6、鑒於電子產證跨境交換合作對台日雙方貿易業者有利,應持續協調日方考量就電子產證跨境交換合作與我方洽簽諒解備忘錄。7、可考慮運用GBDe十年來的成果,在其基礎上繼續發展,同時成立研究小組研議未來本項聯席會可討論議題。8、日本產經省所發表的政策內容相當宏觀,希望我方未來也可有類似的安排,例如邀請我國行政院NICI做相同報告。9、法制會議是已成型的小組,其參與層面相當寬廣且完整,法制係創造電子商務環境重要的部分,這方面雙方均有相當的發展,未來仍可以再強化,甚至討論跨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