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巴諮商會議情形:中巴紡品諮商於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巴西WTO代表團辦公室舉行。我方由魏副局長擔任主談,巴方則由公使Mr.CarlosAlbertoSimasMagalhaes代表主談。諮商結果說明如下:(一)我方提出巴方產業報告所提供之多項經濟數據無法支持巴國產業有遭受嚴重損害之情況,惟巴方當場亦提出一些支持該國產業遭受嚴重損害之數據資料,故雙方對於產業損害之認知不一,我方爰建議類此爭論無助於解決問題,未來唯有將本案訴諸中立之機構如紡品監督機構(TMB)做公正之判斷。巴方則對TMB之時效與可靠性提出懷疑,仍盼我方同意與該國簽訂雙邊協定,並保證在協定有效期間內不向TMB進行通知。(二)我方提議巴方能同意縮短其設限期間為一年三個月(即九十年底),我方才可能同意與巴方簽署相關之雙邊協定;期限屆滿時,雙方可在ATC的架構下重新評估巴國國內產業及經濟情況,若雙方屆時仍無法達成撤銷該限制措施之協議,則可訴諸TMB做公正之裁定。巴方表示,我方之要求並未在其原先請示國內授權談判之範圍,其國內對於設限期限之立場已明確定為三年或我入會後兩年。(三)我方續表示,若巴方對於設限期限毫無彈性,我方則須先視巴方對於其他項目能夠提供讓步的情況再作整體考量。於是,雙方進入有關增加配額之討論。我方表示,巴國國內法及ATC第6.8條均規定紡品之限額數不得低於要求諮商當月前二個月之月份起再前推十二個月,當事會員該項紡品之實際進口或出口數量。根據巴西海關資料,從九月我要求諮商往前推二個月,即去年八月至本年七月巴西自我國進口涉案產品的數量為一千四百萬零五百四十七公斤,故巴方應將配額增至該數量。巴方對此未做答辯,僅表示能少數增加配額一千多公噸(從六千四百一十四公噸增加至七千八百公噸),其他如配額成長率、配額預借等均同意按照ATC之規定辦理。由於雙方在配額數量上差距太大,故無法達成協議。巴方經其內部商討後向我方提出為避免雙方貿易之流通受到影響,仍希望我方能暫時維持核發輸出許可證,並進行輸出管理。我方則表示,必須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基礎上,我方進行輸出管制才有意義。巴方表示因彼之授權有限,允將相關情形回報國內請國內再作考量,在其國內沒有答覆前,希望我方勉予配合暫做出口管制。我方最後同意將暫時配合巴方核發輸出許可證一週,並希巴方儘速將洽詢其國內之結果立刻告知我方。魏副局長並於會後親擬致巴西M公使信函,請駐日內瓦分處轉致巴方,以促請該國儘速就我方提案予以答覆。二、參加WTO總理事會情形:WTO總理事會於2000年10月18日舉行WTO協定執行(theimplementationoftheWTOAgreements)之特別會議,旨在就總理事會主席KareBryn與WTO秘書長MikeMoore彙整自6月22日以來總理事會針對1999年10月19日西雅圖部長會議部長宣言草案第21段所提WTO協定執行有關議題舉行特別及非正式諮商的進展報告,以及1999年Job(99)4797/Rev.3中有關協定執行之問題,進行討論。各國對於上述草案第21段所提及之協定執行問題,仍有許多爭議,模里西斯代表非洲集團提議應先澄清是否繼續討論第21段議題,或展開第22段討論,或同時討論兩段議題等之討論順序問題,各國對此意見仍不一致,其中印度、印尼、肯亞、薩爾瓦多、委內瑞拉、宏都拉斯、巴基斯坦、埃及等國主張,應先解決第21段問題,始能進行第22段之討論。日本、韓國、瑞士、匈牙利、巴拉圭、以色列等國主張二段應同時討論。美國、香港、智利表示支持進行第22段之討論,惟不可以犧牲21段議題所存在問題為代價。歐盟、紐西蘭、巴西、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波利維亞等國則表示只盼本案能順利進行,至於討論順序則有彈性。主席綜合各國之意見後建議繼續進行第21段之討論,惟請主張討論第22段之會員指出渠等認為第22段之優先議題,俾於討論第21段時,一併加以討論。主席最後表示,下次特別會議將於12月18日及19日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