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考察主題為美國環評監督機制,考察重點主要分為四大項,包括:「環境影響評估評相關法律及制度」、「環評書件審查程序」、「通過環評後之監督及追蹤」及「環評審查過程及監督之公眾參與」。美國中央政府環評制度之法律授權主要來自1969年訂定之國家環境保護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NEPA),要求所有中央政府各機關涉及之活動,包括需中央政府各機關許可、同意、參與、財務支援等,均需依NEPA進行環境評估。在白宮設有NEPACouncil委員會係最高政策執行單位,程序係由各計畫提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任LeadAgency,主辦環評審查及決定之機關(環保署擔任NEPA程序之諮詢單位),與該計畫相關機關可表明參與環評審查提出評論(Comment)。各州政府可自行決定是否遵循NEPA,制定州層級之法律進行環評,以華盛頓州為例,該州訂有SEPA來執行,其制度基本上與中央一致。NEPA程序包括三個層次的分析,取決於是否會對環境產生顯著的影響。這三個層次如下:是否屬於排除的類別之判斷(美國係以排除方式,我國係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來判斷是否應實施環評,係屬納入方式);準備環境評估(EnvironmentalAssessment,EA)/發現非顯著影響(FindingofNoSignificantimpact,FONSI);以及準備EIS。主導機關應就計畫對於環境是否造成顯著影響作成決定,如環境影響顯著(Significant)則簽署DS(DeterminationofSignificant)及範疇界定,以進行環境影響說明(EnvironmentalImpactStatement,EIS);如環境影響不顯著則簽署DNS(DeterminationofNon-significant)無須進行EIS程序;各相關機關可依其職權要求開發單位執行改善環境衝擊之對策(MitigationMeasure)後同意免實施EIS,此時所發給之DNS稱為MitigationDNS.於中央之NEPA或華盛頓州之SEPA均未特別規定後續追蹤或監督之要求或規定,而係由該計畫環評審查過程中各相關機關依其職權進行監督執法,環保署在各案亦無特殊授權跨越部門進行監督;NEPA或SEPA係環境影響綜合審查之程序,如有違反法令均係違反相關機關主管之法令,故裁罰或其他行政處分均係由各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處分,並無如我國環評法載有相關處分之規定。環評審查階段公眾參與的時機主要係於:計畫期間(公部門計畫)、主導機關簽署DNS(非顯著影響)時、進入EIS之範疇界定期間之徵詢意見、EIS初稿公開意見徵詢等。公眾意見係提供環評主導機關作成決定之參考,是否採納均由主導機關決定,主導機關對於公眾意見無須作成正式回應紀錄,惟應於EIS定稿本記載意見徵詢過程及曾表達意見之機關及個人姓名。環評監督部分並無明確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