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G(Asia/PacificGrouponMoneyLaunderin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目前有38各會員國,並自2004年起採用FATF(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高標準方法論辦理相互評鑑,據APG統計2004年以後之相互評鑑之結果,與本次議題有關之FATF特別建議第六項替代匯款體系(alternativeremittancesystem/ARS)及FATF特別建議第七項辦理匯款業務,整體而言,在亞太地區我國與新加坡及美國表現最好。我國雖然在2007年APG相互評鑑時,於FATF特別建議第六項及FATF特別建議第七項獲得Largelycompliant(大部分遵循)之評等,屬亞太地區表現最好國家之一,已如前述,然不可否認國內尚存地下通匯問題尚待解決。有關國內地下通匯問題,可分成兩部分,一為大陸台商匯款到大陸,一為外勞將薪資匯回母國,前者解決之道在鬆綁兩岸匯款限制,對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限制,改以負面表列方式規範,以導引合法之民眾匯款需求與公司資金調度自非法管道移轉至合法管道,減少使用地下匯款管道之誘因,俾符合兩岸經貿與人員往來需求,維護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後者解決之道在滿足外勞匯款需求,在我國已允許外勞仲介業者代外勞(經由銀行)辦理匯款業務及該代外勞(經由銀行)辦理匯款業務之仲介業者與西聯匯款公司合作以加快匯款速度,另對外勞加強宣導使用合法匯款管道,以保障其匯款安全,亦是減少地下通匯的良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