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徑圖方式(Roadmapapproach):絕大多數會員(包括我國)接受路徑圖之討論方式,認為有助於拉近會員之立場及主席提出修正漁業補貼條文。二、漁業補貼之規範範圍:1.會員均表示漁業補貼談判應聚焦於導致過漁或漁撈能力過剩的漁業補貼;2.應僅規範海洋撈捕漁業,而不擴及養殖漁業(我國、中國、馬來西亞、東加、土耳其等);3.對於EEZ內漁業活動之補貼,不應規範(菲律賓);4.應縮減禁止性補貼之範圍(越南)。三、漁業管理對補貼之重要性:1.海洋法公約(UNCLOS)應納入評估漁業管理良窳之考量(日本);2.漁業管理應為例外條款之前提要件(我國與挪威);3.對開發中會員之漁業管理要求應給予特別考量,不可構成渠等過重負擔(中國、香港與美國);4.對家計型與小型漁業的管理要求不應過嚴,例如應不需進行資源評估(菲律賓與薩爾瓦多),5.針對國家發展程度與不同海域而區分管理要求(泰國);6.在進行漁業管理議題討論時可邀請FAO或RFMO的專家列席參與(日本、墨西哥、秘魯);7.應給予開發中會員在漁業管理制度之建置上提供技術援助(印尼、菲律賓、東加、巴基斯坦)。四、特別待遇(S D)條款:1.S&D條款對於開發中會員很重要,不可在援引此等條款時設定過高門檻,惟S&D條款亦不可成為開發中會員之空白支票(印尼、巴西、泰國、墨西哥、巴貝多、厄瓜多、巴基斯坦、加納、哥斯大黎加);2.S&D條款的適用不可造成過漁或漁撈能力過剩(我國與歐盟)。(註:韓國主張其開發中國家地位,但首度表示可放棄主張適用S&D條款。)五、先前會議尚未討論之會員提案:先前會議期間各會員所提提案尚無機會討論部份,主席同意於後續會議中路徑圖討論相關部分時予以討論,先前會議尚未討論之提案如:1.我國與韓國於2008年6月共同提案GEN159(禁止性漁業補貼與漁業管理之關係);2.巴西與阿根廷共同提案GEN151R1(S&D條款,印尼亦呼籲討論此會員提案);3.美國、紐西蘭、澳洲共同提案W235(漁業補貼規範之基本原則)等。六、第1版主席漁業補貼條文草案(W213,2007年11月)之存廢問題:W213版本依然有效,此次路徑圖僅在藉由會員之討論,以利主席提出更新版條文(泰國、巴貝多、馬來西亞、紐西蘭、哥斯大黎加、美國等)。七、漁業補貼會議另訂於3月、4月、及5月各召開一次會議,討論路徑圖及補貼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