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2 至 2009-05-15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80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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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醫療保健 |
施政分類 | 衛生及社會安全 |
計畫名稱 | 赴瑞士及義大利參訪 |
報告名稱 | 觀摩ICF於現今歐洲國家(義大利、瑞士)實行經驗及應用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9-06-07 |
報告書頁數 | 14 |
出國期間 | 2009-05-02 至 200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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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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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義大利「ItalianCollaboratingCentreforWHO-FICNetwork」及瑞士「ZurichUniversityofAppliedSciences」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學習觀摩現今歐洲ICF實行經驗及應用 |
計畫主辦機關 | 國防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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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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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96年7月11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精神與國際衛生組織現行之ICF系統不謀而合。並預計於五年後全面施行,與世界接軌。希望藉此發展出一套更完整國際化的制度。因此本人於98年5月2日至5月15日參訪義大利及瑞士學習觀摩現今歐洲ICF實行經驗及應用。 (一)義大利:國內共分為20個大行政區,有五個擁有自治權。所採取的醫療制度與我國相似,每個月依收入所得收取醫療保險費用。生病時有私人與公家的醫院可以選擇,收費以私人的較為昂貴。10多年前義大利政府廢除特殊教育機構,將有身心障礙的小朋友一同融入班級教育。並同時在各地相關的成人與孩童復健機構依序施行ICF制度。復健師、社工師、教育家等一同評估病患並設計復健模式與將來回歸社會之需求。機構同時設有學校以便在此治療的小朋友就讀。(二)瑞士:瑞士境內大致分為德語區、法語區、義大利語區、羅曼什語區。分有26州,在制度上採聯邦制,分別為各個區域自行管理。在ICF的推行上也是自行管理但聯邦總部統籌。推行上的模式將在本文中做說明。希望藉由此次參訪之心得與經驗分享可以給予國內將來施行ICF一個借鏡與學習方向,以讓更多人真正得到其所需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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