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8-08-01 至 2009-07-31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802295
主題分類 司法檢察
施政分類 刑事訴訟業務
計畫名稱 法務部選赴國外大學法學院研究
報告名稱 不法所得沒收與白領犯罪之研究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9-10-12
報告書頁數 108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8-08-01 至 2009-07-31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IthacaCityCourt ProsecutorsOffice,N.Y.,U.S.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不法所得沒收,白領犯罪,民事對物訴訟程序,妨礙司法公正,不實陳述罪,陪審團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不法所得之沒收是我國法制亟需補強之處。許多犯罪者以不法方式取得犯罪財產之後,就逍遙法外或以之作為其他犯罪之資金,衍生更多不法情事,也與社會之正義與價值觀不符。美國在沒收不法財產所得方面,有一項直得注意的方式,就是以民事對物訴訟之方式,向法院提起聲請沒收不法所得之請求,一方面適用舉證責任較低的民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可獨立於刑事追訴程序,不受刑事訴訟結果之影響,藉此更為有效率地直接就特定財產之不法屬性與以確定。美國的CivilAssetForfeitureReformActof2000(簡稱CAFRA),對於民事沒收之程序、第三人之權益應如何主張及保護、可沒收之標的物、毀損得沒收物之責任、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得否不揭露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情形、反還扣押物以及錯誤扣押之責任、通緝犯喪失一定訴訟權利、有關外國裁判之執行等事項,都有所規定。這種訴訟之目的單純在於利用單一訴訟程序一次解決所有反對該項財產沒收之第三人之主張,並給予通知以及聽審之完整權利。以對物的民事沒收程序一次解決所有第三人之權益,若最終政府勝訴,即可完全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美國係使用陪審團制度之國家,因此,本文亦對陪審團之議題做研究,而不法所得沒收之情形常出現在白領犯罪,因此,對於白領犯罪相關之不實陳述罪、妨礙司法公正罪等條文,亦列為整體研究之對象,以求窺得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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