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參觀展覽發現日本業者於買賣土地前自主委託專業人員執行污染評估,已有對於土地移轉需進行污染調查之觀念。另土壤污染對策法新修正規範需執行污染調查之土地移轉面積,財務法規配合國際趨勢逐步規範不動產評價中需列明環境負債。建議應可與國內產業加強宣導受污染土地為「負資產」概念,未來的財務報表趨勢走向不動產資產如有「環境負債」需對外揭露,業者如發現確有土壤地下水污染發生,應積極面對處理。(二)建議增加國內土地所有人諮詢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資訊管道,參考日本環境協會經驗,業者詢問最多的為如何執行土壤污染調查。建議可參考日本執行方式對民眾提供保密的諮詢管道,可促進土地所有人積極處理土壤地下水污染問題。(三)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及整治相關資訊應公開及傳達給週遭民眾了解,減少因缺乏資訊而產生的誤解,降低居民暴露於污染物之風險。建議能建立場址風險溝通指引,讓執行污染場址調查及整治單位有所依循。(四)參考日本經驗,如需於都會區等人口稠密區進行污染場址改善,挖掘污染土壤後離場整治是快速且具有經濟效益的方式。現行日本污染土壤進行離場處理採用土壤管理票、認可處理廠(方式)進行管制。如未來面對污染場址使用挖掘離場後處理,有關土壤去處管理、污染土壤整治方式、整治後土壤如何再利用需更進一步進行縝密規劃。(五)污染土壤離場後進入土壤淨化場能快速且有效的降低污染物濃度,並能將處理後的土壤再利用,符合永續發展概念。惟處理廠之設置需具備較高的研發技術與投入鉅額資金,設置前後之管理涉及各環境保護領域。(六)建議能持續維持台日環保交流,日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市場成熟,結合工業技術與土木建設能力,往往能將各式整治方法做最大的發揮,藉助與日本技術經驗交流,加速國內污染場址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