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我國目前營運中之大型垃圾焚化廠,將自民國101年起陸續達到營運20年之設計使用年限,現正積極擬訂「大型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準則」,以作為各垃圾焚化廠屆齡時之效能評估與後續規劃之依據。為使我國「大型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準則」之內容更臻完備,於98年11月11日起至98年11月20日,赴京都市環境政策局、日本環境省、東京23區清掃一部事務組合、財團法人日本環境衛生中心以及橫濱市資源循環局等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顧問機構,研習日本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制度以及後續規劃等內容。目前,日本環境省訂有「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與「廢棄物處理法」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工作之相關法令,明確規範日本環境省負責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之上位計畫制定,各市町村負責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之執行工作,達到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層負責之目的;各市町村則依環境省之「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畫」、「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計畫」等上位計畫,以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長壽命化計畫策定手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交付金」、「高效率發電設施整備指引」等執行措施,因地制宜自行辦理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相關工作。一般而言,日本各市町村多於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20~25年左右即進行整備工作,並以滿足廢棄物處理需求、提升設備效能與延長設備使用年限等目的進行評估規劃,並採取「達耐用年限即進行整備或停止運轉」、「縮小整備之設施規模」與「依垃圾質、量再行檢討整備工作」等做法,皆可作為我國後續擬定「大型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準則」、執行焚化廠屆齡評估以及規劃後續處置等工作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