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9-10-31 至 2009-11-08

前往地區

  • 瑞士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803181
主題分類 國際貿易
施政分類 經濟貿易
計畫名稱 第1屆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高階訓練課程(英文組)
報告名稱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第1屆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英文組高階訓練課程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10-01-07
報告書頁數 104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9-10-31 至 2009-11-08
前往地區
  1. 瑞士
參訪機關 世界貿易組織總部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裁判權,舉證責任,專家,執行措施,報復,條約解釋,談判,WTO法律諮詢中心,審查標準,研究技巧,訴訟技巧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張孫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科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職很高興能夠獲得WTO秘書處技術合作與訓練處挑選為「第1屆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課程」參與學員之我國代表官員。此屆課程為WTO秘書處根據WTO爭端解決瞭解書(DSU)第27.3條規定之義務,為使WTO會員能對WTO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有更深入瞭解,WTO秘書處之訓練及技術合作處(ITTC)每年定期舉辦爭端解決課程,以供WTO會員及觀察員推薦其國內承辦相關業務及談判官員參與進修。迄今,ITTC舉辦WTO爭端解決課程(ThematicDisputeSettlementCourse)共計23屆。此外,由於此次活動屬於高階訓練課程,所以參加學員必須已充分熟識WTO體系及其爭端解決機制之一般特色,並已至少完成爭端解決基礎課程,或擁有相對應之知識或專業經驗。此屆課程包含22堂專題研究,講授及討論內容深入,必須對於WTO與爭端解決規則(DSU)具有深度認識與實務承辦,始能跟得上課程進度。鑒於我國各經貿主管機關確有需要充分熟悉WTO協定之法規解釋及其實際案例解釋與適用、運用,尤其是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與主管,建議我國各主管機關應積極培養各單位內部之國際經貿法制人員(LegalAdvisors)之能力建構,以備未來我國實際需要於WTO爭端解決程序中進行提訴(complainant)、應訴(respondent)或擔任第三國(thirdparty),或參與爭端解決機制談判之人才、專業知識養成及資料庫建置等,並期許我國官員能夠向歐美國家國際經貿法制人員看齊,有能力自行承辦WTO爭端解決訴訟案件,以及培養案件承辦人員,俾協助我國未來各種WTO協定之爭端訴訟順利進行。爰此,我國政府應積極派員參與WTO秘書處訓練及技術合作處每年定期舉辦之各項實務訓練活動,提昇我國政府經貿單位官員WTO協定之承辦能力建構,以及協調與邀請WTO秘書處相關單位官員前來我國開辦研討會、授課及演講,教導我國官員參與國際社會上多邊經貿談判與區域貿易整合之推動及參與策略。最後,本報告期盼我國WTO多邊經貿與區域經貿事務之參與能力與談判經驗,可建立一套人才知識培訓系統,如智庫、資料庫等,得以不斷累積與永續傳承於新生代官員。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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