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為完成下列目標而安排之行程:(1)基於適當保護無線電通信及商品免受電磁干擾(EMI)影響;且為促使﹁保障消費安全﹂政策落實執行,且鼓勵民間檢測組織參與國家施政;(2)鑑於新加坡及歐盟政府並未設立對我國出口商品之技術性貿易障礙,為表達我國對國際貿易友好國家之善意回應,且說明我﹁平等互惠﹂之貿易政策,特開放前開二經濟區域之試驗室提出評鑑申請;(3)依本局所核發之認可公函皆已明述追查頻率以每年一次之規定,並得視需要增加稽查次數,本案所繫之位於新加坡及荷蘭兩家EMC試驗室業已取得本局指定認可資格,為善盡監督管理之責,特依序排定本行程。(4)為履行本局對外宣示之﹁實地評鑑﹂承諾,及開放國外具有檢測能力且符合本局法規之EMC實驗室參與我國商品管理架構以減少我國政府資源投入,且儲備本局與外國諮商之籌碼,建立本局於國際間運作EMC管理制度及檢測技術之執行威信,並展現本局完全遵行WTO/TBT規定之立場及能力。二、有鑑於前述理由,本局特就新加坡PSBCorp.及荷蘭Philips公司所轄之EMC實驗室,進行安排實地追查評鑑作業,於行程中,發現該等實驗室雖已獲得本局認可登錄,惟因今年本局已要求實驗室導入新發行之ISO/IEC17025:1999國際標準,渠等對於新標準之瞭解程度仍待加強,至於電磁相容之檢測技術及設備資源投入方面,卻又相當精深,基於考量該等具備技術經驗及設備能量之實驗室有機會參與我國檢政制度,本次行程則儘量以鼓勵之立場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