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廣播在二十世紀初期,僅是將聲音或影像,以無線方式傳送電磁波訊號後運用接收器予以接收的行為。二十世紀中期發展出以衛星(satellite)傳輸訊號的廣播技術後,於八十、九十年代,有線系統(cablesystem)成為主要收視方式,而九十年代末期發展至今的網際網路(Internet)更是傳播技術劃時代的發明,使得原先單向式的廣播進階為個人的互動式(ondemand)傳輸。因應傳輸技術的演進,節目內容(包含相關著作)開始跨國傳輸,而廣播機構為確保其傳輸訊號不致由他人任意接收而將訊號加密,經鎖碼的訊號遭破解等問題也隨之衍生。目前,著作人業透過伯恩公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1996年著作權保護公約(WIPOCopyrightTreaty,WCT)新增公開傳輸權(Rightofpubliccommunication)獲得保障;表演人與錄音物製作人也依據1961年羅馬公約、1971年錄音物製作人保護公約及1996年WIPO的表演及錄音物公約(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受到保護。但廣播機構在訊號傳輸上並未因應技術更新而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廣播機構為確保其提供服務之經濟利益來源,並基於著作權保護因素,極力呼籲在訊號傳輸上亦應給予相當的保護。由於美國為國際間大宗內容輸出國,近年來極為猖獗的破解鎖碼訊號並加以接收的行為,除對著作人造成相當影響外,亦使廣播機構受到相當程度的損害,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而極力呼籲各國政府應就廣播機構所傳送的訊號給予保護。本次研討會的主題在於探討「匯流世界中訊號竊取之規範與執法」問題,主要在於讓各國代表對於廣播業界目前面臨之訊號竊取困境及其他國家所採取之解決途徑有所認知。鑒於本次研討會議程安排相當鬆散、重要議題著墨未深,因而本報告僅就會議議程、重要議題內容、心得與建議等擇要撰擬,希望可以讓大家對相關議題的內涵有初步認識,俾得因應我國國情及現有法制,進一步研析因應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