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快速成長,銀行經營風險相對增加,1980年代中期,先進國家之金融監理機關逐步推動風險管理理念之落實,並促請國際清算銀行(BIS,the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研擬一套國際活躍銀行必須採行之資本標準與程序,1988年之巴塞爾資本協定因而誕生;隨著風險管理技術的演進,以及促進銀行資本計提充分反應各類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2001年公布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II),其中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中規範,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銀行,應有健全之壓力測試程序,第二支柱「金融監理機關對銀行資本之監理審查」亦提及,金融監理機關得審查銀行壓力測試之執行情形,以壓力測試結果判斷銀行是否應在高於第一支柱最低法定資本比率以上經營,並同時針對銀行資本不足之程度採取適當措施。2007年中美國次貸風暴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各國金融體系遭遇前所未有之衝擊,歐美銀行爆發財務危機之消息頻傳,各國為避免系統性風險,紛紛宣布存款全額保障或提高存款保障之保額,以強化民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歷經此次金融海嘯,銀行之資本及風險管理能力是否足以因應快速變化之外在環境,及壓力測試是否落實執行再度成為關注的焦點。有鑑於此次金融危機之教訓,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2009年5月發布「健全壓力測試實務及監理原則」(Principlesforsoundstresstestingpracticesandsupervision),強調壓力測試係銀行風險管理之重要工具,壓力測試所提供之前瞻性評估,對惡化及非預期之外在環境對銀行所造成之衝擊能夠提供警示,並預先衡量吸收損失所需之緩衝資本。此外,美國金融監理機關於2009年2月宣布施行資本評估計畫(SupervisoryCapitalAssessmentProgram),要求金融市場中具代表性及重要性之19家銀行控股公司在同一期間,以相同之總體經濟假設情境,執行壓力測試。隨後歐洲銀行監理委員會(CommitteeofEuropeanBankingSupervisors,CEBS)亦要求22家歐洲主要銀行進行壓力測試。此二大經濟體之壓力測試規劃與執行過程值得做為我國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