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9-10-12 至 2009-10-16

前往地區

  • 香港
  • 新加坡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900425
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銀行業
計畫名稱 赴香港、新加坡訪查外國銀行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金融監理與風險管理
報告名稱 赴香港、新加坡考察外國銀行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金融監理與風險管理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10-01-08
報告書頁數 23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9-10-12 至 2009-10-16
前往地區
  1. 香港
  2. 新加坡
參訪機關 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總行,花旗銀行亞太區域總部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國銀行,金融監理,風險管理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蔡少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外國銀行組 專員 薦任
洪延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外國銀行組 專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金管會銀行局於98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派員至香港、新加坡考查外國銀行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金融監理與風險管理,透過訪談方式瞭解主管機關HKMA與MAS對於當地外銀子、分行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政策,及匯豐銀行、花旗銀行之公司治理實務、資料處理中心建置情形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風險管理之運作情形。據訪查結果,香港、新加坡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外銀資金拆借海外之情形,並無嚴格管制或予以法令限制,但為使外銀在台子分行維持適當流動性與境內資產,以保障境內存款人權益,我國主管機關仍應建立外銀資金拆放海外之控管機制;至於外銀子行授信案件之批核程序及跨國委外案件之申請,建議主管機關可參酌HKMA及MAS監理機制與法規規範,加強實地檢查及委外申請文件之審核,以促使外銀子行落實公司治理,及確保外銀子行作業委外之適當性。在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方面,香港、新加坡金融主管機關雖並無針對相關業務制定明確規範,惟香港業透過專責小組的方式審查活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交易活動的機構,新加坡則強調日常監理及實地檢查之結合,必要時亦可利用外部專家進行專案查核,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香港、新加坡之監理方式,強化對我國銀行辦理相關業務之監理。金融海嘯之後,各國監理機關皆加強對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金融商品業務之管制,香港、新加坡主管機關皆已發布相關強化法規或諮詢文件,我國亦於98年7月23日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98年12月31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以強化對投資人之保障,建議主管機關未來仍可持續觀察外國相關法令實施及修改情形,以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9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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