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31 至 2010-02-06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90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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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金融保險 |
施政分類 | 財政金融 |
計畫名稱 | 參加SEACENCentre與德意志聯邦銀行「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 |
報告名稱 |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10-03-29 |
報告書頁數 | 26 |
出國期間 | 2010-01-31 至 201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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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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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參加SEACENCentre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研討會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IRBA,EAD比率,RWA比率,最低資本需求 |
計畫主辦機關 | 中央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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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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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實施IRBA的經驗顯示,它的實施過程有一套相當嚴謹的步驟。信用機構在其引進IRBA的程度已經達到全部資產之EAD比率與RWA比率二者皆已達到50%以上,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暫時部分採用IRBA以計算最低資本需求。德國對於已提出申請採用IRBA的銀行,其央行必須對該銀行全部的內部評等系統進行合適性檢查。德國之信用機構獲准暫時部分採用IRBA以計算最低資本需求之後,必須在兩年半之內,其獲准部分採用IRBA以計提最低資本的程度必須達到80%,以及必須在5年之內其獲准採用IRBA的程度須達到92%,否則,即可能面臨增提資本的要求。我國的情形,雖已自2007年元月起全面實施BaselII,且已有兩家本國銀行提出申請採用IRBA,但迄今仍未有任何銀行獲得核准採用IRBA以計算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需求。其原因可能與未能採取嚴謹與循序漸進的核准程序有關。在這方面,德國的經驗,似可作為我國的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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