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二十世紀初期的廣播,僅是只將聲音或影像以無線方式傳送電磁波訊號予適當接收器接收的行為。二十世紀中期,其發展出以衛星(satellite)傳輸訊號的廣播技術。稍晚,在八十、九十年代,有線系統(cablesystem)更成為閱聽眾的主要收視方式。而九十年代末期發展至今的網際網路(Internet)更是傳播技術劃時代的發明,使原先單向式的廣播成為個人的互動式(ondemand)傳輸。因傳輸技術演進,進而衍生著作的跨國際傳輸、廣播機構加密、鎖碼訊號遭破解等問題。著作人透過伯恩公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1996年制訂之WCT(WIPOCopyrightTreaty)新增公開傳輸權(Rightofpubliccommunications)獲得保障;表演人與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也依據1961年羅馬公約、1971年錄音物製作人保護公約及1996年WPPT(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受到保護。但廣播機構之權利並未獲得如技術更新之權利狀態之改善。按廣播機構就其所傳送之訊號進行加密行為之原因有二,一是確保其提供服務之經濟利益來源,一是為著作權保護因素。由於美國為國際間大宗的內容輸出國,訊號的破解除侵害著作人權利外,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而極力呼籲應就廣播機構傳送的訊號加以保護。本次會議主題為「匯流世界中訊號竊取之規範與執法(SignalPiracy)」,召開目的在於讓各國代表初窺廣播業界面臨之訊號竊取困境,並對其他國家目前採取之解決途徑有初步認識。鑒於本次研討會議議程安排相當鬆散、重要議題著墨未深,本報告僅就會議議程、重要議題內容、心得與建議等擇要撰擬,至期可深入瞭解識相議題之內涵,俾得因應我國國情及現有法制,研析因應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