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1-04-30 至 2001-05-11

前往地區

  • 比利時
  • 法國
  • 荷蘭

出國人數

共 4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100029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施政分類 文化傳播
計畫名稱 法國、荷蘭、比利時國家檔案管理制度考察報告
報告名稱 法國、荷蘭、比利時國家檔案管理制度考察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2-01-10
報告書頁數 74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1-04-30 至 2001-05-11
前往地區
  1. 比利時
  2. 法國
  3. 荷蘭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檔案管理,荷蘭,法國,比利時,國家檔案館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檔案管理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王崇賢 企劃組 組長 簡任
王揮雄 資訊組 科長 薦任
謝焰盛 典藏組 科長 薦任
林巧敏 檔案管理組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檔案管理事業適值起步階段,鑑於荷蘭、比利時及法國在檔案管理方面,具有完善之管理體系及先進之國家檔案館舍,頗值得我國效法,爰有必要前往考察學習,以瞭解其國家檔案管理組織體系建置情形與檔案業務發展狀況、相關法令制度及推動方法,並探詢參與合作之可行性,以作為國內檔案管理制度規劃建置之參考。此次訪查之機關包括:荷蘭烏茲垂克省國家檔案館(HetUtrechtsArchief)、國家檔案總館(GeneralStateArchives);比利時之聯邦科學、技術、文化事務局(ServicesF eacute;d eacute;rauxdesAffairesScientifiques,TechniquesetCulturelles)、比利時國家檔案館(ArchivesG eacute;n eacute;ralesduRoyaume)、哈塞特國家檔案館(RijksarchiefteHasselt);法國之國家檔案局(ArchivesdeFrance)、國家檔案館—歷史檔案中心(LeCentreHistoriquedeParis)、外交部檔案館(Minis eacute;redesAffairesEtrang eacute;res–ArchivesDiplomatiques)、國家科學研究中心檔案館(MissiondesArchivesNationalesAupr eacute;sduCNRS)、法國國立文獻學院(EcoleNationaleduPatrimoine)等共計十個機關。綜合荷、比、法三國檔案管理制度考察所得,檔案管理作業方面可歸納下列結論:(一)、機關檔案經鑑定具保存價值者,應移轉檔案主管機關保存;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主管機關得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二)、法律規定不許檔案私自買賣,並採免稅政策鼓勵私人捐贈檔案,甚至採專款專用經費支援私人檔案徵集;(三)、中央政府機關檔案移轉國家檔案館,地方政府機關檔案移歸各省區國家檔案館,中央地方分工,權責分明,各司其職;(四)、檔案移轉前於機關進行價值鑑定工作,或由檔案主管機關人員派駐各機關,藉由平日工作了解建立應移轉檔案的建議,經國家檔案局審核同意後,辦理移交;(五)、經鑑定不適合移轉國家檔案館典藏者,由原機關自行永久保存或依法銷毀,民眾可依其他法律至機關申請應用機關保存之檔案;(六)、配合檔案館典藏政策,檔案編目單元不以案件,而以案卷或文件系列為處理單位;(七)、檔案來源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就移交或捐贈的檔案明確表示是否開放應用,以為檔案館提供應用作業參考;國家檔案以開放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八)、檔案館強調讀者導向的檔案應用服務,妥適規劃檔案館空間及配置,並製作館藏介紹及各項指南、小冊子,以加強宣傳;(九)、檔案館依檔案性質分設閱覽室,以便提供專用設備及專業諮詢服務;(十)、檔案線上查詢目錄尚處於起步階段,但均有書本式目錄,可依主題、分類或人名等條件翻檢目錄查詢。綜合訪查所得並擬具建議如下:(一)、加速「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通過,以健全民眾申請應用及機密保護之法源依據;(二)、推動機關檔案價值鑑定工作,並釐清機關永久保存檔案不等於國家檔案之觀念;(三)、積極規劃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建造檔案安全儲存管理環境。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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