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後期電腦與網路的蓬勃發展,帶來前所未見的資訊革命。自偵查犯罪角度而言,網際網路既然已成為重要的犯罪管道,如何在網路世界中,建立優質、衡平、合憲的的數位化偵查作為,已然是世界各國執法及立法單位急需努力的方向。自2010年開始,美國「移民及邊境執法局」(以下簡稱ICE),透過民事對物沒收的方式,認為網站之網域名稱,係屬嫌犯遂行侵犯智慧財產權犯行所使用之犯罪工具,爰以該網域名稱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相當合理之證據與說明,聲請扣押該網域名稱,並沒收之。然此舉雖然迅速便利,卻也有只求損害減少,不求刑事追訴,且實務上不乏沒收錯誤之例,更有侵犯網路言論自由之嫌。在不斷演進的數位時代,開放、自由的網路空間,勢將與「網路犯罪查緝」、「網路安全維護」等議題發生扞格。質言之,網路世界「走過必留下痕跡」,以及即時、迅速紀錄鉅量數位資訊的能力,讓政府機關對於進一步掌控網路世界,不得不採取積極的態度。一方面試圖從網路世界攫取偵查犯罪、打擊恐怖活動與維護國家安全等重要資訊,一方面又試圖防範未然,讓網路世界臣服於政府或利益團體的掌控之下。而這種既合作又對立的紛擾的現象,在未來幾年勢將愈演愈烈。更值得注意的是,身為監督政府的廣大網路使用者,不僅需注意行政部門迴避司法部門制衡的問題,更需防範立法部門假借民意,實際上與利益團體及企業掛勾,進而以「合法」手段反噬網路自由及網路隱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