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主要為因應新行政訴訟法、新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相繼實施,藉由考察日本健康保險行政救濟制度,以供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制度之參考。考察心得如下:1.日本社會保險爭議審議制度,為專業性、效率性考量,直接取代訴願程序。2.申請爭審手續採簡便原則,除書面請求審議外,口頭請求審議也可被接受,且無任何費用負擔。3.日本社會保險審查會委員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經眾參兩議院同意後任命,地位崇高。該會由審查長及委員五人共六人組成,採專任制,任期三年,法律並明訂其保障的特定行為與限制,也即依法令規定及行政案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約束,審理採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申請人、保險人、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皆可與會並陳述意見。4.日本社會保險審查官及社會保險審查會的審議對象僅包括健康保險、船員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及國民年金等有關被保險人資格、投保薪資、保險給付、保險費及滯納金等權益案件,並未包括醫療案件,全年受理案件尚不及四百件,與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相比較,受理量較低,惟其行政救濟率卻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值得重視。5.高齡化社會必為健康保險財務帶來衝擊,而健康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必須永續經營,因此要有健全的財務結構系統,方克因應未來我國社會結構的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