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國之醫療衛生制度係依照其1984年通過之衛生法,精神,由聯邦政府制定一套全國性醫療照護(medicare)原則或標準,各省及地區的醫院及醫師必須遵循此原則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其原則如下:1.全民原則:保險計劃必須對所有加拿大合法居民都提供同樣的全面公費醫療;2.全面原則:保險計劃中保險項目必須包括醫院及院外醫師提供的所有必要醫療服務;3.便利原則:保險計劃必須使就醫者得到合理的便利服務(包括醫院和醫師提供的各種公費醫療護理服務),不得對患者設置費用方面的障礙,不得因其收入、年齡或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情況而區別對待;4.隨人轉移原則:保險計劃須確保加拿大居民離家旅行或從加拿大的一個地區遷居到另一個地區時,仍然可以享受醫療保險;5.公費管理原則:保險計劃必須遵循非營利原則,由省政府的有關部門管理和經營。二、英屬哥倫比亞省的健康照護體系改革計劃中,值得參考的是為整合醫療照護資源,1997年於都市人口稠密區設立11個區域性健康照護董事會(RHBs)及於人口稀少之鄉村設立35個社區性健康照護諮議會(CHCs)。主要目的為以此等組織來有效控制其所轄之醫服務機構,使之達成財務平衡,品質保證之預期目標。三、加國醫院評鑑制度,為由政府出資成立之非營利性董事會來負責全國醫院評鑑工作。收費依醫院規模大小而不同,正式接受評鑑前,醫院須先成立自我評估小組,成員除了醫療及管理專業人士外,亦包括了社區人士及病患家屬,每家評鑑須3~5天,比我國之評鑑每家只4-6小時,長得多,目的是要作到真正的社區化醫院及讓委員深入了解受評醫師是否合乎評鑑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