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英國、德國和瑞典的長期照護制度之參訪結果,簡述其人口老化情形及財政負擔如下:英國於2000年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16%,平均餘命男性為79.9歲,女性為歲80.49歲。英國的長期照護服務主要由主管醫療照護中央層級的國家健康服務部門(NHS)與地方政府社會服務部門(SSD)兩大體系共同負責。國家健康服務部門提供醫療相關服務,財源來自稅收。地方政府社會服務部門的財源則來自地方稅及中央政府的概括性補助。德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16%,平均餘命男性為73.5歲,女性為79.9歲,根據統計1992年德國花費14.7兆於長期照護。1994年5月26日制定長期照護保險法,自1995年1月1日起開始繳交照護保險費,199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居家照護保險服務,1996年7月1日則開始正式施行機構式照護保險服務。保險制度係偏向「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由勞資雙方各付一半的保險費,保險費率目前為1.7%,之前有少許的基金準備。瑞典目前65歲以上占總人口17.2﹪,女性的平均餘命為82歲,男性為77歲。老人照護的責任是由三個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擔負。在中央政府層級,國會及政府經由立法及財政監督機制來訂定政策目標。在區域(regional)層級,21個郡政府(countycouncils)有責任提供健康及醫療照顧。在地方政府層級,瑞典289個自治市(municipalities)依法必須滿足老人的社會服務及住宅需求。此次考察英國、德國及瑞典三國之長期照護體系之重要結論與啟示如下:一、以「在地老化」為目標的參訪的三個國家均以「在地老化」(Aginginplace)為政策目標,近年均以減少機構使用、增進民眾留住家庭為重點,並推行財務改革及服務發展策略,以落實目標。我國目前社區照顧缺乏穩固基礎、居家支持服務短缺,故應即宣誓「在地老化」之政策目標,積極推展體系建構。二、採用地方分權策略的同時,應避免產生地區別間之過大差異英國及瑞典之長期照護改革均將長期照護責任下放地方政府,由於鼓勵私部門加入醫療及社會服務的行列,使得機構式服務的使用率得以降低。但是卻因此形成地方差異,產生長期照護不平等的問題。英國因此制訂國家標準指標,要求全國遵行,否則停撥地方補助款。鼓勵私部門加入醫療及社會服務值得我國參考。我國從九十年度起,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制度改革,原編列於各部會的計畫型補助款均改由行政院統籌提撥補助地方政府。我國可學習英國及瑞典的經驗:第一、中央統籌分配款經費撥交時,要求地方達到國家設定的統一標準;第二,檢討在福利方面的分權程度,避免造成地區別的福利不平等;第三,地方政府應同時負起服務提供和財政平衡之雙重責任。三、結合社政與衛生資源,才能有效提供連續性照護英國和瑞典的照顧管理制度只管理社會服務部份,因而造成服務不連續及資源未有效利用之缺失,目前正改革之中。因此我國應繼續研究美國、日本、澳洲的照顧管理制度,並集結國內相關精英,發展衛生與社政整合之照顧管理模式。2001年4月起英國開始整合社政和衛生業務,其經驗顯示整合並不一定必須透過行政單位的合併,只要將財源統一提撥地方同一個單位(如英國的primarycaretrust),也可達到效果。先導計畫統籌編列衛生與社政補助經費,可說是財政統一之設計,如測試成功,將可推廣全國。四、照顧模式應注重連續、自尊與自主英國的照顧住宅(shelteredhousing)和瑞典服務住宅(servicehouse)中,高齡身障者仍然能夠自主獨居。瑞典和德國則發展多層級照護機構,以防入住者因身體變化而需不斷遷移,為連續、自主服務而努力之設計。因此我國應簡併目前三類長期照護機構,並開發服務住宅。五、加強輔助性設備設施以增進失能者的自我照顧及活動能力英國的輔具科技及瑞典的身心障礙輔具研發均值得我們學習。建議可以學習瑞典的做法,全國建立輔具回收租借網絡,全面有效提供輔具,以增進失能者常態的生活。六、重視與支持家庭照顧考察的三個國家近年均推行支持家庭照顧的策略,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建議我國在體系設計之初,即應給予家庭支持,以維繫家庭持續照顧功能。七、應設置有效財務管理制度瑞典老人照顧及服務的財源大多數(佔80﹪)是由自治市向當地居民徵收的稅來負擔,一小部分是由中央補助。1999年,自治市在老人照顧服務的支出超過600億克朗。但是向其請問後發現其「國家健康及福利司」提不出相關財務管理分析數字。這提醒我們應同步規劃財務管理制度,以保障財源的有效利用。德國的長期照護保險設計清楚。費用分為三部份:醫療、個人照顧、和食宿生活費等,醫療服務需求歸疾病保險,身體照顧需求由長期照護保險負擔,生活費用則由個人(年金)負責。和先導計畫之設計不謀而合。八、在中央或地方政府中應設置長期照護委員會,以利業務之推展英國Tinker教授建議應在中央和地方成立長期照護推動委員會,而不應成立專屬部門,因為如果成立專屬部門,恐其他部門推卸責任,將難做到跨領域統籌之效。這些經驗將可提供政府未來組織再造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