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15 至 2001-06-15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005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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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內政及國土 |
施政分類 | 社政 |
計畫名稱 | 美國非營利機構之管理 |
報告名稱 | 美國非營利機構之管理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1-09-15 |
報告書頁數 | 1 |
出國期間 | 2001-03-15 至 200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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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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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實習 |
關鍵詞 | 美國非營利機構之管理 |
計畫主辦機關 | 內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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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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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並未要求任何人民團體之成立以向政府機關登記為要件,惟基於國家或州之重大利益,則可對人民團體之成立加以規範。聯邦有聯邦所得稅法;州及地方政府對非營利機構管理及地方稅各有不同的規定。主要基於聯邦稅法,州及地方政府雖各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多遵照聯邦稅法管理。法規之多而詳盡,非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一般民眾無法了解申請手續及運作。機構違法或延遲申報,機構會受罰款或取消其登記資格,因承辦人之原因造成,承辦人也受罰款。雖說是登記制,比較我國的許可制,美國的規定更為嚴格。尤其具有專門教育及研究單位,所以制訂出細密的法規,各級民意機關代表為公認真審查,合乎公平正義,無法投機,無法關說的社會。我國的法規似太簡略,要訂法就該訂細密,否則易使有心人鑽漏洞,有法亦無法。政府機關業務繁忙,但政府、政黨或民間各有很多研究單位,如能在各種法規多作修正研究建議,將可加速社會法治化,減少鬥爭及違法亂紀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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