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指南規定,從事危險物品航空運送有關人員,應完成危險物品法規初始訓練及接受定期訓練。定期訓練應於前一次訓練後,二十四個月內完成,以確保其學識能適當更新。訓練應施以測驗,以證明對危險物品運送法規之瞭解;合格者應發給證明文件。民用航空局為危險物品空運主管機關,其辦理危險物品業務相關人員應定期接受危險物品法規訓練,為自行培養危險物品法規訓練師資,民航局選派人員接受本項訓練。本訓練提供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訓練講師所需課程講授、溝通技巧,並提供危險物品法規訓練教學之解決方案,以及提供危險物品法規訓練教學等實作訓練。主要訓練課目包括課程簡介、訓練目標之訂定、測驗方式及功能、學習原理、教學方法、教材與教具、教學計畫訂定及危險物品法規教學實作演練。訓練方式以共同討論及分組討論為主,共同討論由學員輪值主席,執行討論之演練及綜合結論;分組討論結果由受訓學員輪流上台報告各分組討論成果,並接受其他學員之詢問及回覆。教學實作演練由學員自行選定危險物品法規訓練課題,並製作教材、教具及二次之實作演練。未輪值教學實作演練學員區分為學員組與裁判組,分別擔任受訓學員及評分工作。演練結束後由指導講師依學員評分及錄影帶作個別講評及改進建議,第二次教學演練實作可選擇相同課題,指導講師之評分及評論著重於二次教學實作演練之缺點改進。本項訓練除學習各項教學技巧及教材教具之準備,並經由討論及教學實作演練學習危險物品法規訓練講師之專業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