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處建議讓入澳洲西北海域AC/P32礦區25%工作權益,經本(91)年2月7日公司第490次董事會同意進行,擬續與礦區經營人澳洲Norwest公司談判洽商礦區讓入合約條件,尋求共同合作探油機會。本次出國任務主要即為合約條件之談判、爭取第一探勘期支付費用議減空間,並且商議合約草案內容以攜回公司供進一步審閱,最後期能儘速完成提報董事會同意簽署讓入合約之程序,正式取得本礦區之參加權益。本案經公司核派由台探總處國外處副處長孔祥邦領隊,與企劃控制師施光祖、地質師周穎蔚等三人,赴澳洲伯斯Norwest公司共同談判洽商礦區之讓入合約條件。經與該公司執行長當面洽商結果,爭取得本公司需於第一探勘期內支付36%之探勘費用以取得25%工作權益(原條件為需支付50%費用,以補償對方取得礦區之資料、評估及投標等費用),另要求合約明訂上述費用係指第二探勘年三維震測資料購置及解釋費用,以及第三探勘年一口探井費用(上限為600萬美元)。未來鑽井支出若超出此上限,則本公司僅依權益比分擔超出部份。依此估算本公司至93年2月第一探勘期結束,需投資約246萬美元,較原條件需投入277萬美元,議減約31萬美元。第一探勘期結束後可選擇進入第二探勘期或撤退。若選擇進入第二探勘期,則改依參加權益比分擔費用,屆時本公司另需投資約126萬美元,整個探勘期六年總投資額約為372萬美元。以此次談判新獲之讓入條件、更新之探勘費用及企研處新預測之油價走勢,重新進行經濟分析,得投資報酬率可由原先預估之22.82%提高至26.07%,淨現值(10%折現)可由原2470萬美元提高至3433萬美元,已顯著超越本公司海外油氣探勘礦區參加門檻標準,值得積極提報公司同意簽署讓入合約,取得礦區之參加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