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與勞務徵免稅捐之探討摘要金融體系為總體經濟之一環,引導資金流向有效率的用途,包括提供借貸、保險、金融諮詢與管理服務,其相關商品與勞務之租稅徵免規定,影響消費、投資與國際競爭。金融機構提供勞務所收取之貸款利息、諮詢服務費及投資獲利等為營利所得,為公司所得稅之課徵範疇,稅法通常允許金融機構提列呆帳準備金。金融勞務原則上應包括在營業稅之稅基,而衡量工資、租金、利息利潤也非不可能;但是,加值型營業稅須明確計算每一交易之貢獻價值及應計稅負,銀行提供金融勞務,其收入主要來自存放款利率之差價,卻難以逐一計算加值;因此,OECD國家通常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存放款等主要金融勞務收入,免予課徵加值稅;然而其他保管箱、租賃財產、外匯交易等次要金融勞務收入,須課徵加值稅。本文係就主要國家之金融商品與勞務徵免租稅規定,加以探討比較。我國近年來為解決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過高問題,維護資本市場之穩定,於民國88年6月28日修正營稅法第11條規定,將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率自88年7月1日由5%調降為2%,藉以提升國際競爭力並規定調降稅率四年內降稅所增加盈餘,應用於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另為挹注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於90年7月修正營業稅法,將91年至94年金融業營業稅款專款供作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自95年1月起免徵營業稅;復為擴大其規模,91年10再修正為自行政院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核定金融業營業稅款停止列入該基金財源之次日起,免徵營業稅。因此,我國主要金融勞務收入課徵營業稅規定,係基於金融改革政策需要,欲參照國際慣例免徵營業稅,尚有相當之時日。至於保管箱出租等次要金融勞務課徵5%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則較大多數國家稅率為低,且我國資本利得免稅。整體而言,我國金融商品與勞務之稅負,尚屬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