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八號附約第十一章遵守事項規定:為配合危險物品法規之實施,締約國應建立檢查、監督及強制執行程序。該程序應包括檢查文件、貨物及航空器使用人之操作規定,並提供調查涉嫌違規行為之方法。民航局參照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八號附約之規定,現正著手修定民用航空法有關危險物品空運相關條文,及增訂條文授權民航局訂定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並研擬危險物品檢查員手冊,以指導檢查員執行危險物品空運檢查、監督及強制執行程序。本項訓練由民航局指派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國際空運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初始訓練及定期複訓人員,赴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舊金山國際辦公室接受危險物品檢查員在職訓練。本訓練由聯邦航空總署舊金山國際辦公室指派資深危險物品檢查員,提供危險物品意外事件調查技術、危險物品限制、分類、識別、封裝、文件及訓練等實務課程之講解,並由該檢查員指導至中華航空公司舊金山貨運站、聯邦快遞公司奧克蘭國際機場危險物品收運及裝載區域中心、美國航空公司舊金山維修中心(危險物品維修器材部份)等單位,實際執行危險物品收運、儲存、裝載、訓練及公司物品(危險物品)管理、託運之檢查作業。訓練課程並包括參訪中華航空公司貨運部門於舊金山地區收運危險物品之最大託運人AppliedBiosystems公司,觀摩該公司之危險物品管理、封裝、標示、文件製作、交運及訓練;並觀摩聯邦快遞公司派駐該公司之危險物品收貨人員之檢查作業。訓練期間並配合舊金山國際辦公室邀請聯邦航空總署邁阿密飛航標準分區辦公室資深飛安檢查員,蒞臨辦理專業訓練,實施航空貨物裝載實務訓練及至華航舊金山貨運站實習航空貨運裝載檢查。檢查員除接受危險物品空運檢查實務訓練外,並收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有關危險物品空運之相關規定、危險物品包裝製造、檢驗資訊,並建立溝通管道,對我國辦理危險物品空運檢查系統建立及持續辦理危險物品檢查作業,將可提供協助與諮詢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