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內容,除簡述現行資本協定缺失及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主要修訂內容外,主要說明美國監理機關對銀行資本適足性之監理現況,除要求銀行風險性資本比率須維持8%以上外,並要求遵循最低槓桿比率及立即導正措施,配合以風險為重心之金融監理程序,督促銀行積極改善風險管理缺失及強化資本適足狀況。雖然部分監理機關對於美國實施新資本協定仍有疑慮,惟其已於2003年8月4日發布立法草案預告書(ANPR),計畫採雙軌制,亦即核心銀行(一定資產規模以上之大型國際性銀行,估計約10家)將強制適用AIRB及AMA法,選擇性適用銀行(其他風險管理較進步銀行,亦約10家),鼓勵其採用AIRB及AMA法,至於其他銀行則繼續適用現行資本協定,不須計提作業風險所需資本。美國並已發布「企業授信內部評等系統之監理準則」及「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採進階衡量法之監理準則」兩份草案,本報告亦摘譯準則內容,可供我國訂定相關規範之參考。本報告亦就我國現行資本規範與新資本協定進行差異分析,並研擬我國實施新資本協定可採行方法建議,主要包括成立監理機關專責小組以快速回應各界意見並進行決策、儘速評估確定我國實施範圍及時程、進行量化影響評估、擬定監理機關裁量項目、加強與銀行溝通並瞭解其準備情形、研擬我國適用之資本協定草案及監理準則、要求銀行加強資本適足性自我評估、採行及早干預及立即導正措施、及研擬相關法規修訂等,期對我國順利實施新資本協定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