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0 至 2003-12-24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205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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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財政經濟 |
施政分類 | 銀行 |
計畫名稱 |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處分權之行使及其成效 |
報告名稱 |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處分權之行使及其成效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4-07-05 |
報告書頁數 | 15 |
出國期間 | 2003-12-10 至 2003-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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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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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實習 |
關鍵詞 | 金融監理 |
計畫主辦機關 | 中央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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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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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有效統合金融監督管理事權,健全金融機構經營,已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來將由該委員會負責統合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與金融檢查,惟本行為履行法定職責,有效處理金融危機所引發之系統風險,及便利貨幣信用外匯政策之執行與運作,將保有適度專案檢查權並且有處分權.依據美國現行金融監理制度,各監理機關均可對其檢查單位行使處分權,各監理機關實務上所採行政處分措施將可作為本行日後執行專案檢查權及處分權之參考.本文包括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處分權之法律依據及行使程序種類,再以實證來說明處分權之成效,可供本行研訂金融監理處分措施及規範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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