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後,有關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機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不在此限。」又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會將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陳報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後,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都由本會單一窗口辦理,其中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俗稱藍領外勞)目前已由本會核發聘僱許可,另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俗稱外國專業人員)現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業務也將由本會辦理(其中第七款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之船員,因船員法已有明文規定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規定,該項業務由交通部辦理)。本會為辦理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之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除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外國人來台工作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標準業經本會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送本會委員會議確認通過。將俟「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審議通過後併同發佈實施。另為規劃該項業務,並瞭解鄰近國家之施行狀況,本局原於九十三年度編列出國考察經費,派員出國考察其他國家對外國專業人引進之實施情形,惟於九十二年四月審查九十三年度出國計畫時,主席要求本局能於開辦前先行赴日、韓二國考察有關外國專業人員引進之聘僱許可及管理制度,瞭解二國現行勞動單位對於白領外國人引進之決策參與、制度實施之優缺點,以作為未來單一窗口開辦參考、外國人引進對該國人口就業人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有關製造業及服務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工作許可之核發、審核規定、審查標準、流程及作業細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