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振房地產市場景氣,穩定不動產金融,八十八年「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八十九年「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及九十年經發會產業組共同意見中,皆將「不動產證券化」之實施,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行政院財經小組爰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財經小組會議中決議由本會於三至六個月內完成「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本會於九十一年二月底將草案呈報行政院,行政院於同年三月下旬送交立法院審查。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七月二十三日由總統令發布施行。鑑於我國於不動產證券化,並無相關推動經驗,亟需汲取國外不動產證券化實施成功案例經驗及作法,美國於一九七○年,由GinnieMae(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政府全國抵押貸款協會)發行第一件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以來,利用不動產投資信託發行證券化商品之作法已相當成熟,相關基金規模合計更達數兆美元,並有效將資金導引至不動產之開發與投資,活絡金融及不動產市場。而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之「不動產投資信託」部分乃以美國「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師法之對象,考察該國推動不動產證券化相關法制、案例、措施及有關課題等,將有助於我國推動「不動產證券化」工作,爰由草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經建會邀請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推動有關之行政院秘書處第四組、財政部金融局、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機關單位,同時邀請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同業商業公會及台北市估價師公會等民間機構組團,一行共十六人赴美國考察「不動產證券化實施經驗」。本次為期九天「不動產證券化實施經驗」之考察,分別安排參訪美國華盛頓特區、巴爾的摩及洛杉磯等地區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化及都市再發展之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協會及公司等,獲致心得與建議如下:一、心得(一)投資標的多樣性(二)專業經營公司組織運作具彈性(三)資訊揭露制度完善(四)中央政府協助提供住宅金融保證業務(五)地方政府設置專責更新主管機關,全方位配合地方發展與計畫推動二、建議(一)建立示範案例(二)推動不動產專業經營管理的公司以健全市場(三)強化公益性財團法人不動產資訊中心功能(四)各類型住宅基金透過證券化加速回收資金並研議轉型為住宅金融保證機構(五)研修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強化籌資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