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赴美研習其金融監理機關對金融機構研發新種金融商品之監理方式,並參訪數家大型商業銀行以瞭解其研發商品之組織架構及作業流程,順道參加紐約聯邦準備銀行舉辦之銀行監理課程,為期15天,行程緊湊,但獲益良多,謹就本次參訪心得,研提下列意見以供參考:(一)建立金融自由化之配套措施,包括加速訂立明確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規範,授權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負起審核新商品的責任,亦即在deregulation政策之外,應有reregulation的措施(二)要求新種金融商品推出前必須訂定「退場機制」(ExitStrategy)或「替代方案」(AlternativePlan),當銷售不如預期時可望降低損失(三)對於廣泛的金融議題,金融監理機關應善用聯合聲明(InteragencyStatement)提高監理效力(四)加強金融商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或設置專責單位(五)透過金融機構合併,以不同組織文化的激盪與融合可提高金融商品的創新活力(六)金融監理機關應該訂定優惠條款,鼓勵金融機構赴海外設立分行,以促進金融機構業務多樣化與國際化(七)鼓勵金融創新商品申請專利。此外,新種金融商品藉由國際間金融監理、會計制度的差異,賺取投機利潤,金融監理機關如何在鼓勵金融創新之餘,仍能維護金融體系安全暨穩健經營,全球合併監理體系及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建立,是未來必然的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