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採事業部經初評認為澳洲AC/P-21礦區頗具探油潛力,遂主動接洽礦區經營人Eni公司表達參與合作之意願,隨後派員查閱礦區資料,進一步評估礦區探勘潛能,經提「重大案件評議小組」及「探採技術會報」研討,獲得一致通過;93年9月21日公司晨間業務會報討論,同意授權事業部依所擬讓入條件與對方磋商合約。事業部立即依授權與Eni展開洽商,礦區讓入及聯合經營合約草案同時會請公司法務室及會計處審閱,經各方提出多項意見與對方研議討論;為儘速完成合約之定稿確認,公司核派本事業部蘇執行長領隊,率國資處周穎蔚及法務室李宏祥於93年10月18-19日至澳洲Eni公司當面議訂合約。經雙方交換意見、反覆協商並促請Eni向其母公司爭取較有利本公司之條文,最後雙方終於達成協議。爭取得較關鍵之條款諸如:不分攤讓入前礦區之沉沒成本、明訂第一口探井費用上限(超出上限本公司僅依權益比分擔)、讓入生效日改為澳洲政府核准之日(本公司自該日起始需分攤探勘費用)、若澳洲政府審查不同意本礦區權益轉移Eni承諾將代歸還本公司給付之三維資料版權費。此外,會計程序中經營人母公司每月總管費用之計算基礎,亦以厄瓜多16號礦區JOA為據要求排除管線運費等支出項目,獲得同意。經簽報合約談判結果奉總經理核定,並同意由事業部蘇執行長以OPIC澳洲子公司總經理名義代表公司簽約,93.12.07已完成簽約參加本礦區30%工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