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8 至 2005-09-27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40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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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財政經濟 |
施政分類 | 銀行 |
計畫名稱 | 研習法國金融監理環境及巴黎銀行對該國金融環境應對之道 |
報告名稱 | 研習法國金融監理環境及巴黎銀行對該國金融環境應對之道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5-12-19 |
報告書頁數 | 16 |
出國期間 | 2005-09-18 至 2005-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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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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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法國巴黎銀行 |
出國類別 | 實習 |
關鍵詞 | 法國,COMPLIANCE,共同行銷 |
計畫主辦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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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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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法國金融監理環境變革及實際金融運作情形,其中Compliance制度定位為督導「內部控制」運作之專責單位,建立獨立於營運單位外之Check Balance常態機制,而非僅限於「法規遵循」的做法,可為我國相關制度之參考。另得考慮回歸「內部稽核係屬銀行經營階層職責」之基本價值,廢除報送每份內部稽核報告予主管機關之規定,一則因相關規定已責成銀行遇重大營運缺失時有,應陳報主管機關,如報告內容泛泛,實不具實益、二則節省本會人力從事較高效益的工作,三則節省堆放報告的空間。再者,基於設立金控公司係為提升金融競爭力之本旨,宜研議放寬金控公司集團間,共用客戶非公開資訊及Cross-selling業務範圍,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應大幅提高金控公司集團揭露資訊予非法第三人之罰鍰,並將金融機構misconduct行為明文訂於金融法制中並大幅提高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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