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中央銀行負責貨幣決策者,多具相當程度之獨立性。我國央行多年來之實務運作亦復如此。政府自民國91年起,進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計畫,參考美國聯邦政府機關等組織態樣,對於須具備較高專業要求,且應避免政治力干預者,規劃設立或改制數個獨立機關。中央銀行為其中之一。由於現行法律對於獨立機關僅有原則性規範,我國獨立機關未來之運作,尚有待行政法體系進一步補充,或參考國外制度或慣例。本文嘗試自美國獨立機關制度來看獨立的中央銀行在憲政體制中之地位。前半部第一章前言,第二章、第三章,依美國聯邦憲法、行政法、法院判決實例、實務運作及學理,分別以美國聯邦憲政架構及獨立機關之制度為重心,作簡要之介紹;本文後半段係以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為研究對象,嘗試說明其在美國憲政體制中的地位。第四章介紹聯邦準備制度架構,以及聯準會作為獨立機關,其組織建制、經營目標、法制事務、人事制度、財務事項之獨立性。第五章說明國會對聯準會及聯邦準備體系之監督,以及聯邦準備體系理事會與總統及其他行政部門之關係,並藉由部分案例,說明司法機關對該理事會及聯邦準備制度有關事項之司法審查權。第六章歸納本研究之結論;第七章試就研究結論,提供建議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