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開始發展於美國1970年代,係指創始機構對其會產生現金流量之資產進行組群、包裝及重組為證券形式,以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資產證券化依資產性質,可區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依性質可分為Pass-through及Pay-through兩種型態,依類型則可劃分為房貸經手證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房貸擔保債券、轉付債券(Pay-throughBond)及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等四種類型。資產證券化主要效益包括有增加金融機構投資工具,促進金融資產流動性,分散授信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經營績效及降低資金成本,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及擴大證券市場規模等。資產証券化架構流程主要分為資產創始、組織架構、信用增強、信用評等、銷售與交易及服務等六大步驟。金融資產證券化主要會計議題為金融資產之出讓或受託係屬於「真實出售」或僅是「抵押借款」,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制定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0號(FASB140)「金融資產之轉讓及服務暨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sofliabilities)以為規範。美國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理規範,主要包括有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財政部金融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儲貸機構監理局等於1999年12月聯合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理原則」(IntergencyGuidanceonAssetSecuritizationActivities)、聯邦準備理事會之「商業銀行檢查手冊(CommericalBankExaminationManual)」及財政部金融局之檢查手冊「BankSupervisionProcessComptroller’sHandbook」等。主要監理重點為銀行應確保其管理部門充分瞭解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所有風險,並確保整體風險管理程序明確涵蓋該等風險及配置適足資本;檢查人員應評估董事會及銀行管理部門是否充分瞭解並適當地管理證券化業務涉及之所有風險,並應對銀行支撐該等風險之資本適足性予以評估,及銀行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其會計處理應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定期及充分揭露證券化業務相關資訊。本次研習主要在探討美國對金融資產證券化之運作方式,相關會計處理規範及監理措施,透過本次研討會,學習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設計、發行、監理及相關財務報導等課題,並與各學員經濟體之央行或銀行監理機構,交流並分享資產證券化經驗與意見。本次研習建議如下:一、健全信用評等及信用加強機構信用評等及信用加強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係屬相當重要一環,而台灣目前並無專業信用增強機構或保險公司,信用評等機構亦僅有二家,如何提升國內評等至國際評等,提升證券化受益憑證評等,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化市場,促進證券化市場流動實為重要。二、健全鑑價制度財務報導與會計資訊揭露主要係以公平價值為主,金融資產移轉或減損評估需客觀嚴謹之鑑價制度方能達成,惟鑑價制度在我國資本市場仍屬較弱一環,為因應資產證券化及相關商品評價需求,發展健全鑑價制度實屬重要。三、其他由世界證券化之發展趨勢觀之,國內的證券化型態應將逐漸導入信用相關產品與資產管理產品,如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及運用多賣方導管體(Multi-SellerConduits)管理金融資產組合,或利用REITs進行不動產投資與管理,或以基金組合型態投資全球各相關資產。在此發展過程中,有關雙重課稅加重創始機構成本風險及承銷商承擔額外市場不確定風險、信評分析方式及主管機關審核證券化商品時程,均牽動證券化交易成敗,如何因應至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