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95)年12月12日漁業補貼會議討論Galmes主席(烏拉圭大使)彙整各會員提案之non-paper。在討論過程中,台日韓3方形成集團,而與中國、巴西、阿根廷等國立場相左;歐盟與美國亦有自身觀點。各會員間岐見主要在於: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掌握各國漁獲數據(未binding)之可信度;WTO願與FAO合作但FAO不願涉入WTO爭端解決之解套;漁業補貼涉及DSU可否循TBT、SPS機制聘用技術專家,名單如何決定;全球管理制度、漁種過剩、意外撈獲的認定與處理等。我國與日本、南韓認為若該會員漁獲量(依FAO最近2至5年的統計)佔全球比重不及X%(日本初步建議X=1)上限,始可採取補貼的提案(TN/RL/GEN/114/Rev.1),遭遇中國、阿根廷、巴西、泰國等以未提供S D待遇,不符杜哈回合談判「發展」宗旨而反對。智利與墨西哥則認為不論開發程度,各國皆面臨相同環保問題,較傾向我方立場。歐盟則認為要等到各國向FAO提報統計無所恐懼時,FAO資料才可使用。我與南韓回應表示,依據FAO統計開發中國家已占前10大漁獲國絕大多數,故是否再給予S D待遇需各國進一步考慮。WTO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於本年12月13~15日進行反傾銷問卷標準化之技術會議,援例由歐盟資深反傾銷調查官員HannesWelge擔任主席;有26個WTO會員參與,其中有16個會員(美、歐、加、日、韓、中、澳、土耳其、巴西、馬來西亞、我國等)自首府派員,係歷來參與程度最熱烈之反傾銷技術性會議。13日係討論為協助相關業者瞭解反傾銷問卷(questionnaires)與瞭解實地查證大綱(verificationoutlines)所含專業用語之定義(glossary)。參與討論之代表,試圖在反傾銷協定之法律專業與一般商業企業可接受瞭解之文句之間,擬定「價格具結」(priceundertaking)、「臨時反傾銷稅」(preliminarydutiesmeasures)等之補充說明,供各會員列入反傾銷問卷之附件,俾相關利害關係企業參考。14日議程進入反傾銷調查機關「補件函」(deficiencyletter)內容之討論,由美國、紐西蘭、歐盟、中國、巴西分別說明其作法,並接受各國代表提問。其間,職提問歐盟與美國若在「非市場經濟體」的涉案企業申請反傾銷稅率「個別待遇」(individualtreatment)時,會否同樣援例給予該等企業補件證明其不受政府控制的機會。W主席主動以過去參與調查中國案件經驗答覆,雖於法定期間內結束調查程序為要務,但若涉案廠商有意提出有利證據,仍儘可能給予同意。此外,職亦徵詢各國「補件函」能否因時效,逕以調查國官方語文通知(我菲律賓波特蘭水泥案),則獲致肯定答覆。15日續由美國、紐西蘭、歐盟、中國、巴西等分別說明其「實地查證通知」(verificationletter)作法。職詢問各國是否曾於實地查證時,遭遇涉案廠商當場以提出「價格具結」為由,要求不必續行查廠的情事(我中國毛巾案)。歐盟回覆表示此舉已可視為「不合作廠商」,且接受價格具結與否需視其傾銷差率而定,故應繼續進行調查;紐西蘭則舉過去赴德國查廠,卻在抵達後被拒絕配合案例,作為補充。會議結束前Rules會議Galmes主席趕赴會議室作總結討論。並表示各會員現對反傾銷技術小組會議已日趨重視且成果豐碩,可對於Rules後續談判帶來幫助;技術小組會議初步預定於明(2007)年2月上旬續行召開,以完成反傾銷問卷標準化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