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印尼提案,大多數會員均同意印尼之建議,將內陸漁業及養殖漁業等排除適用於漁業補貼規範之範圍。部分國家(含我國)表達反對印尼所提將公共建設等非屬SCM協定規範之相關施政納入漁業補貼規範,並提出小規模漁業之S D待遇。至印尼將漁業補貼歸類為可控訴補貼及不可控訴補貼一節,如同台日韓三邊諮商會前會之預期,遭致各會員強烈批評。會中計有24國發言,對於將漁業補貼設定為可控訴補貼,除菲律賓表示支持外,多數會員均直言批評違反香港部長宣言禁止造成過漁及產能過剩之漁業補貼之協議。我國、挪威、泰國鑑於造成漁業資源不利效果之因素甚多,非僅補貼,因此主張不適宜將SCM協定之不利效果套用於漁業資源上。美國、阿根廷及南非則質疑漁業資源損害之舉證問題。有關S D問題,開發中國家陣營堅持2套標準係平衡性之考量,已開發國家及台日韓(漁業之友)陣營則認為,開發中國家補貼下所建立之船隊亦將造成over-capacity之問題。我國、日本、挪威及澳洲、紐西蘭等多數會員均再次重申不同意給予開發中國家無條件之特別待遇。日本及加拿大另指出許多開發中國家為漁業大國,不應享有S D待遇。中國同意S D之給予需有條件性,惟條件亦不能太嚴格,避免公海淪為已開發國家之專屬資源。有關主席版規則草案一節,主席仍表示其將於NAMA主席提出草案後再行提出。有關WTO能否納入漁業管理之功能,則應屬提案會員之片面樂觀,據悉秘書處現有人員並無此專業能力,將不足以支援會員或主席採納此目標之作業。而與S D有關之管理標準任由開發中會員自行認定一節,我方及已開發會員同意之可能性亦不大。我漁業署似宜檢討未來之出國計畫,並配合培養專責人員全程參與漁業規範之談判,透過對談判之瞭解,而能於制定漁業政策及未來因應可能之國際規範上,不致有措手不及之突發狀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