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談判小組主席Mr.GillermoVallesGalmes大使於96年12月12日至14日就補貼與平衡措施之主席文件召開全體非正式會議,其中漁業補貼議題主要就主席版文件附錄VIII進行第1次討論,討論主題包括:第I條漁業補貼之禁止(ProhibitionofCertainFisheriesSubsidies)、第II條漁業補貼一般性例外(GeneralExceptions)、第III條開發中國家之特殊與優惠待遇(SpecialandDifferentialTreatmentofDevelopingCountryMembers)、第IV條漁業補貼通則(GeneralDisciplineontheUseofSubsidies)、第V條漁業管理(FisheriesManagement)、第VI條通知與檢視(NotificationsandSurveillance)、第VII條過渡期條款(TransitionalProvisions)、第VIII條爭端解決(DisputeSettlement)。鑒於此次主席文件將絕大部分涉及漁業補貼納為禁止性補貼,與我國「漁業之友(台、日、韓)」等集團過去參與本議題談判之立場相左,故漁業署除將派員出席去(96)年12月會議表達我國對本議題之強烈關切之外,本(97)年陸續舉行之貿易規則會議,均將繼續積極參與,爭取我國最大的利益。目前各國最大的爭議在於禁止性漁業補貼的範圍,美國及紐西蘭等強烈主張至少應維持目前主席文件提出之範圍,台、日、韓、歐盟及部分開發中會員則認為禁止性漁業補貼太廣,如何繼續提出具體論述或說詞,以縮小禁止性漁業補貼範圍,將是後續會議之首要課題。香港部長宣言業明白指示應透過禁止會造成過漁或產能過剩之漁業補貼,以加強漁業補貼規範,未來補貼需配合完善的漁業管理機制,亦即為會員施行補貼計畫之限制條件,故我國在漁業發展之同時尚需加強配合漁業管理機制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