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ConocoPhlips(COP)公司所擁有之印尼東部巴布亞南方Arafura海域AmboripVI礦區,擬讓出49%權益以分擔風險,本公司擬讓入24.5%,依該公司與本公司之讓出合約(FarmoutAgreement)規定,本公司需要對2008年9月30日前之沉沒成本做細部查核加以確認。二、報告內容依ConocoPhillips公司AmboripVI礦區讓出合約(farmoutAgreement)查核該礦區至2008年9月份財務報表結果如下:(一)、該公司2006年至2008年至9月30日止發生費用合計三年為美金6,483,643.83元,查核結果並另以負擔費用別來分類為(A)管理費用(General Administration),2006年為$152,853.17元、2007年為$1,254,214.44元、2008年為$1,151,020.68元合計為$2,558,183.59元,本公司依權益比24.5%應分擔$626,754.98元。(B)測勘費用(Seismicost)2006年為$1,732.11元、2007年為$140,114.47元、2008年為$3,783,612.66元合計為$3,925,459.24元,扣除估列費用$1,426,098.15元後,為$2,499,361.09,本公司依權益比24.5%在$2,000,000元內支付49%,超過部份依權益比24.5%分擔,應分擔$1,102,343.47元。(二)、依分摯合約(PSC)SectionVIIIBonusandAssistance之8.1簽約金(Signaturebonus)為1,250,000元,8.2設備及服務金(equipmentand/orservice)為$100,000元,並依8.4規定上述費用不得轉列作業成本(operationcost),除外另印尼能礦部來函要求教育資源金(TheutilizationofEducationBonus)$100,000元合計美金1,450,000元(附件),本公司依權益比24.5%應分擔$355,250元。(三)、另依該礦區讓出合約(FarmoutAgreement)Article4之4.1Consideration之B有關第一口井在費用$30,000,000元之內本公司依權益比24.5%應分擔34.75%費用,正確金額應為$10,425,000元,合約上誤列為US$10,440,000元(附件3),已請其在正式簽約本上更正。本案ConocoPhillips公司並不要求簽約後立即於一定時間內要求本公司支付沉沒成本,要求在第一次現金請款(CashCall)時,一併請求支付,此條件對本公司有利,2008年9月30日以後支出將於聯合帳查帳時辦理查核。三、效益及心得目前世界未有新的大油礦發現,印尼在東南亞地區相對上是屬於較有油藏發現機率之國家,在此地區能與國際大油公司合作,除本公司可吸取其作業方式及經驗外,在其他礦區亦可有合作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