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勘查之處理機構為CampineNV,其處理方式與國內處理有所不同,處理過程並不進行破碎,整顆鉛蓄電池都投入熔爐中,廢塑膠作為鉛冶煉過程所需之含碳物質,因此不單獨加以分類回收,製程中所有廢酸以及冶煉過程所產生之廢氣都經由污染防治至設備加以收集。(二)鉛蓄電池處理機構在歐盟家數並不多,比利時現有五家處理廠,比利時現已停止發放處理證照,各場處理之電池因為考量到運費問題因此所收集之電池大多來自鄰近區域,並且可以跨國收集處理。(三)歐盟對於廢輪胎之管理方式由於並無單一法規,而是藉由其他法規間接管制如廢棄物掩埋指令以及廢棄物焚化指令,因此歐盟各國所採行之管制方式也不相同,有部分國家採責任業者制,唯一採用國家管理者為丹麥,但是現在也規劃採責任業者自行回收,雖然廢輪胎並無專屬法規管理,然由於禁止掩埋以及焚化加上存在回收體系,因此回收率據ETRMA之統計都在70%以上,另於法國國際環保研討會中亦取得特種胎處理機具設備之製造廠商資訊提供國內特種胎處理作業參用。(四)歐盟對於廢棄物之管理主要係希望將資源循環再利用,自從WEEE法令公布以來使資源回收之議題更加熱門,責任業者自主制在歐盟推行成果佳,政府並不會訂定一個嚴峻的回收目標,而是經由市場機制維持回收市場的運作,市場需求會引導回收物質之回收成果以及再利用方式,政府並不會介入,這是歐盟各國認為最適合該區域之回收政策。(五)2006年9月6日的電池及蓄電池指令(BatteriesandAccumulatorsandWasteBatteriesandAccumulatorsDirective,2006/66/EC)定案後,於同年9月26日在歐盟會員國正式公告。歐盟會員國必須在兩年內(2008年9月前),將電池指令轉化為各會員國的國內法令。鉛蓄電池也在這一時期併入該指令加以規範,以往電池回收組織主要針對家用一次以及二次電池進行管理,因應電池指令管制對象擴大,轉換過程中各國皆面臨不同挑戰,大部分國家已落後預定時限,荷蘭之電池指令預計今(97)年底前公告實施,目前荷蘭之回收體系以及管理方式業已完成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將於年底前一併公告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