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局與新加坡貿工部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SPRINGSingapore)於94年11月28日所簽署之「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第7.13條條文規定:執行登錄評估機構之指定基礎亦應為1.參與另一簽署方之強制性規定與相關法定過程之訓練;及2.暸解另一簽署方之強制性規定與相關法定過程。為持續促使星方認證組織、檢測試驗室與產品驗證機構依據台、星相互承認協議正確執行我方之檢驗規定,故本局基於檢驗技術與商品檢驗法規領域專業性之考量,於98年8月4日及5日假SPRINGSingapore場地舉辦本次交互訓練,派遣林技士子民及宋科員郁赴星講授相關議題。林技士講授之課程屬於檢驗技術範疇分別為:「RequirementsandpracticesfortheFactoryInspectioninTaiwan(台灣工廠檢查法規要求及實務)」、「RequirementsandassessmentpracticesforDesignatedTestingLaboratoriesofBSMI(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評鑑要求及實務)」。宋科員講授之課程屬於商品檢驗法規領域分別為:「IntroductiontotheRegistrationofProductCertificationScheme(商品驗證登錄制度簡介)」、「InstructiontotheMarketSurveillanceoftheRegisteredProduct(驗證登錄商品後市場管理介紹)」。本次參加訓練之星方人員,主要是星方認證組織、檢測試驗室與產品驗證機構相關人員,訓練方式除課程講授、問題提問及解答外,尚搭配課後測驗,以驗收訓練成效及參訓人員對課程瞭解程度。 |